涉嫌盜竊相機的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辯護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及被告人家屬的委托,依法出庭為被告進行辯護。本著“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此之前,辯護人查閱了涉及該案的全部卷宗資料和證據(jù)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比較清楚本案案情,現(xiàn)結合本案證據(jù)、事實及現(xiàn)行法律適用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沒有異議。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積極全部退陪失主的照相機的行為,并且已經取得失主的諒解,依法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9條規(guī)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第10條規(guī)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當庭自愿認罪的行為,依法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7條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四、被告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酌定減輕處罰。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從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罰,表現(xiàn)一貫良好,犯罪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一直積極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又依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
辯護人: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
執(zhí)業(yè)律師:大竹縣李鷹
2013 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