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ㄒ唬┖袊乐爻鰳藴氏蘖康闹虏⌒晕⑸?、農(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zhì)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
 ?。ㄋ模┨厥忉t(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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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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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1〕24號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