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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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還債后再有債務怎么辦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3-05-10 瀏覽量:0
導讀:
遺產還債后再有債務的債權消失,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繼承人只在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超出遺產范圍的部分,繼承人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一、遺產還債后再有債務怎么辦
遺產還債后再有債務債權消失,債務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遺產不夠償還債務,那么債權消失。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遺產繼承方式有哪幾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yǎng)人訂立協(xié)議,由扶養(yǎng)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yǎng)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yǎng)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子女到場嗎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子女到場,如果無法到場并放棄繼承權的,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已經公證的遺囑繼承是不能取消的,如果認為遺產繼承公證有錯誤的,可以提出復查。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快車提醒您,進行公證后的遺產更具有法律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