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常用的一個合同條款,讓打官司更簡單!最高院作為典型案例推廣,你還猶豫什么?!
阿里巴巴常用的一個合同條款,讓打官司更簡單!最高院作為典型案例推廣,你還猶豫什么?!
“送達難”一直是困擾審判工作的問題之一,嚴重影響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實踐中,許多“送達難”問題產(chǎn)生的根源是受送達人躲避訴訟、拒不配合法院送達。造成訴訟案件久拖不決,在此種情況下,依靠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顯然無法解決“送達難”問題。
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訴前送達條款”,將高效解決“送達難”,從而讓打官司變得更簡單。
2018年8月份,最高院發(fā)布了一個典型案例,該案例中阿里巴巴旗下的小貸公司正是在合同中用了一個“訴前送達條款”,解決了送達難的問題。
該案中,法院確認合同中約定的送達方式有效,最終法院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送達所有法律文書,從而解決了送達難的問題,今后你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類似條款,讓打官司變得更方便?。?!
該案概要如下: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小貸公司)與陳壯群在線簽訂《網(wǎng)商貸貸款合同》,約定借款及相關(guān)雙方權(quán)利義務(wù)。
其中,合同特別約定:
對于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司法機關(guān)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現(xiàn)代通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陳壯群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簽約時輸入支付寶密碼的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陳壯群同意司法機關(guān)采取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陳壯群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于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以及督促程序;陳壯群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簽訂后,阿里小貸公司發(fā)放貸款,但陳壯群未依約還款付息,故阿里小貸公司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12368訴訟服務(wù)平臺,向被告陳壯群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發(fā)送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平臺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成功。陳壯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裁判結(jié)果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現(xiàn)為杭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號民事判決:陳壯群返還阿里小貸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律師費等共計587158.25元。一審宣判并送達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經(jīng)合意約定了因合同糾紛成訟后,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及電子送達地址、可適用的程序范圍、地址變更方式、因過錯導(dǎo)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后果等內(nèi)容,內(nèi)容明確、具體,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yù)見訴訟后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zhì)要件,具有相當于《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訴前約定送達條款雖然與在訴中由法院引導(dǎo)填寫、統(tǒng)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盡相符,但是只要其滿足了實質(zhì)要件,能夠在保障當事人訴權(quán)的前提下有效解決送達難題,是一種更便捷、高效的送達。因此,本案例確認,當事人在訴前相關(guān)合同中對電子送達方式、電子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確、具體約定的,該約定具有相當于《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直接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向訴前約定的電子送達地址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律師建議:
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務(wù)必在合同中增加這樣一個特別條款:
對于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雙方確認司法機關(guān)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送達訴訟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
甲方確認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達:
1、手機短信送達
送達手機號碼:13XXXXXXXXX 手機號持有人:XXX
2、電子郵件送達
電子郵箱為:maotai@123.com 郵箱持有人:XXX
3、郵寄送達
郵寄地址為:XX市XXX區(qū)XXX路XX號XX層 收件人:XXXX
乙方確認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達:
1、手機短信送達
送達手機號碼:13XXXXXXXXX 手機號持有人:XXX
2、電子郵件送達
電子郵箱為: xo@128.com 郵箱持有人:XXX
3、郵寄送達:
郵寄地址為:XX市XXX區(qū)XXX路XX號XX層 收件人:XXX
雙方共同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于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時雙方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阿里巴巴都在用這樣的條款,最高院作為典型案例發(fā)布,你還在猶豫什么?轉(zhuǎn)給其他有用的當事人吧!
來源:法律顧問工作室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nèi)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wǎng)絡(luò),僅供學術(shù)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