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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非原創(平臺) 發布時間:2024-03-12 瀏覽量:0
前罪判處緩刑可能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于累犯。對于累犯,應該從重進行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快車提醒您,累犯犯罪加刑應當綜合考慮累犯的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犯罪情節輕重等,增加基準刑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四,一般不得少于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2.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3.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