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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云飛律師

          王云飛

          律師
          服務地區(qū):云南-紅河州

          擅長:

          層高違約引發(fā)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來源:王云飛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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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建設商業(yè)文化城項目的拆遷、開挖行為,導致馮某某開設旅館的綜合樓地基下沉,墻體開裂、傾斜,雙方于2009年73日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次日,馮某某將該綜合樓交付房地產公司。2011612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對補償的相關事宜作出新的約定和變更。2013311日,馮某某、房地產公司就臨街鋪面的寬度、深度協商變更后,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補充紀要》。

          2011年113日,馮某某將房地產公司補償的第一層臨街鋪面第四、五間商鋪出讓給徐某某,并與徐某某簽訂了《房產出讓協議書》,約定馮某某將房地產公司原地回遷補償的第一層臨街鋪面第四、五間商鋪,按馮某某與房地產公司約定的房屋規(guī)格出讓給徐某某。

          2013年1025日前后,馮某某得知房地產公司補償安置的第一層臨街鋪面層高達不到4.5米,于是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房地產公司置之不理。2014626日,馮某某現場測量后,發(fā)現不僅層高不夠,開間寬度也與約定減少了每間0.3米,五間成型鋪面總面積與約定減少了5平方米,同時沒有按照約定予以裝修,也沒有按照約定設置公共衛(wèi)生間。

          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徐某某對馮某某提起訴訟,馮某某被判令賠償徐某某違約損失。為此,馮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房地產公司賠償因違約導致原告賠償徐某某的損失169.3萬元、鋪面層高不夠的價差損失226.7652萬元、鋪面寬度不夠面積減少的損失67.5萬元、房屋成型面積不足200平方米的價款22.5萬元、未按約定裝修的損失20萬元、未按約定設置衛(wèi)生間的損失5萬元,支付違約金10 萬元、自20141028日起至2015414日期間的拆遷安置、停業(yè)等相關費用18.3萬元,合計539.3652萬元,判令被告完成并辦理水、電、電視手續(xù)、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xù)。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辯稱:認可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償協議的事實;雙方約定以原房屋面積作為補償依據,合同簽訂后因政府要求調整,被告將層高作了改動,并已告知原告;現被告補償給原告的面積超過協議約定;商鋪是因原告不交接房屋,責任不在被告。為此請求,一、對原告的第1、3、4、5、6、7、8、9項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二、對原告的第2項訴訟請求,因違約責任不在被告,請求查明事實,依法判決。三、本訴的訴訟費用,請求依法判決。

          訴訟中,某房地產公司提出反訴稱:反訴人因文化城項目的拆遷開挖,于2009年73日與馮某某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反訴人應償還被反訴人第一層臨街店面建筑面積200平方米;第二、三層建筑面積各200平方米營業(yè)用房;共計60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房屋。商業(yè)文化城現已竣工驗收,反訴人已補償被反訴人房屋14間,經測繪機構測繪,反訴人交付給被反訴人的第一層5間商鋪建筑面積共計215.75平方米,第二層7間店面建筑面積共計399.28平方米,第三層2間店面建筑面積共計114. 06平方米,共計729.09平方米,超過協議約定的建筑面積129. 09平方米。根據拆遷協議約定,對于超過約定的補償面積,反訴人有權按市場價向被反訴入主張。為此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支付拆迂超面積的房屋價款118 4060元并承擔反訴費用。

          馮某某針對反訴當庭答辯稱:首先,被答辯人斷章取義地簡略陳述了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基本事實,故意回避了雙方在公證了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后,又于2011年61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于2013311日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補充紀要》所約定的事實。

          其次,答辯人并沒有“從新建的房屋中確認選擇了用以補償的房屋共14間”,商業(yè)文化城第三幢二、三層的九間鋪面,是雙方一致同意變通執(zhí)行200973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第三條第(二)款第2項、第3項的約定,對此,201161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記載得很清楚,是被答辯人“將其開發(fā)的商業(yè)城第三幢的部分房屋對”答辯人“進行部分拆遷補償,”答辯人“通過實地考察愿意接受該補償”。另外,第四幢一層1F011F05號計5間商鋪,至今尚未完成交付,原因就是被答辯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標準建蓋,答辯人為此曾經于20131212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被答辯人發(fā)出專函,被答辯人特別授權代理人已經明確表示收到該專函,明示其建蓋的第4幢一層1F011F05號商鋪,確實不符合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約定的標準如層高、開間等。在前述事實的前提下,答辯人沒有任何可能性“從新建的房屋中確認選擇了用以補償的”第4幢一層1F011F05號商鋪。

          第三,被答辯人所述商業(yè)文化城三幢第二層7間鋪面、三幢第三層鋪面,是雙方于201161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補償給答辯人的,并且早已經履行完畢。當時之所以對于外加共推后出現的與原協議約定的面積差,雙方約定“共推系數為0.32,該九間房屋的房產手續(xù)由”被答辯人“按實際面積外加公推后辦理房產手續(xù)給”答辯人,是因為已經將原協議約定由被答辯人承擔裝修,變更為裝修由答辯人自行處理,被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費用。被答辯人反訴主張補繳面積差的房款,顯然是出爾反爾不講誠信的表現,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第四,被答辯人所述商業(yè)文化城第四幢第一層1F011F05號商鋪建筑面積共計215.75,超過了協議約定的面積差房款,是其并非善意為之造成的面積差。被答辯人違反協議約定減少層高、開間寬度,通過可以進退的隔墻增加進深度,制造出面積多出約定來掩蓋層高、開間寬度不符合約定的事實。被答辯人以如此明顯具有欺騙性形成的面積差,主張補繳超過協議約定的面積差房款,顯然有失誠信良善,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點,某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馮某某訴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一案,云南紅河谷律師事務所王云飛律師代理馮某某對本訴發(fā)表辯論意見說:一、本案所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被告合伙人代表李某某代表被告與原告對合同內容有過變更,并且變更的內容非常明確,除此之外依法必須履行原合同的約定,被告改變合同約定的補償房標準,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二、被告辯稱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交付補償房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最多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其違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本案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對于被告辯稱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交付補償房的原因,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已經盡到“及時通知”的法定告知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由此導致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被告舉證之《某某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形成時間是2010130日,被告既然已經知道第4幢一層高度不得超過3.9米,那么,在201161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其對此予以隱瞞的動機明顯是毫無誠信與善意的表現,否則,如果被告告知了該會議紀要的事實真相并協商一致,那么就可以避免原告依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補償房層高標準,于2011113日與徐某某簽訂《房產出讓協議書》,從而避免了原告因對徐某某違約造成的損失,該損失顯然是被告未盡告知義務所導致,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王云飛律師針對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的反訴,代理馮某某發(fā)表意見說: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201161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明確約定將其反訴主張的第三幢2、3層鋪面“共計388.8平方米對”反訴被告“被拆遷的二三層共計400平方米進行補償,相差面積11.2平方米”反訴原告“不再補償”,反訴原告“按實際面積外加公推(攤)后辦理房產證給”反訴被告。根據反訴原告舉證之彭某某出具的收條證明,該約定早在2011827日就已經履行完畢,反訴原告于2011827日就應當知道所謂“超面積而應補繳”房款,卻到201533日才具《民事反訴狀》主張“超面積而應補繳”房款,顯然已經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就算是真如反訴原告所言“超面積而應補繳”房款,其也喪失了訴權不受法律保護。

          反訴原告刻意隱瞞所謂第四幢第一層“層高不得超過3.9米”的事實,規(guī)避其不按照約定層高、開間寬度標準建設補償安置房,規(guī)避約定補償房開間寬度、深度、層高標準計算出“超面積”,從而反訴主張補繳房款,尤其是在單價上出現懸殊巨大的兩個價,顯然有失公平原則,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經主審法官主持調解、有關縣領導居中協調,馮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自愿和解,某中級人民法院于六月十二日作出 (2015)民二初字第58號民事調解書,載明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某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66日前,一次性補償馮某某因違約導致馮某某對第三方徐某某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所產生的損失人民幣10萬元。

          二、某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66日前,一次性補償馮某某因違約導致馮文彬所產生的損失人民幣10萬元。

          三、某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66日前將縣商業(yè)文化城第四幢第一層1F-01、IF-02IF-03、IF-04IF-05共五間商鋪移交給馮某某。

          四、馮某某接收縣商業(yè)文化城第四幢第一層1F-OI、1F-02、1F-031F-04、1F-05共五間商鋪后,不論馮某某自己使用還是出售給第三方,某房地產公司于201566日起至201665日期間,為馮某某或者第三方辦理該五間商鋪的產權過戶手續(xù)(如果馮某某將該商鋪出售給第三方,則馮某某應當書面通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辦完過戶手續(xù));該五間商鋪如果馮某某不出售給第三方,辦理產權過程中應承擔的契稅及其他費用由房地產公司承擔;該五間商鋪如果馮某某出售給第三方,過戶過程中應承擔的契稅由馮某某承擔,其他過戶費用由房地產公司承擔;若馮某某或者購買該商鋪的第三方未按前述期間辦理五間商鋪的產權登記或者過戶手續(xù),因此而產生的產權登記或者過戶契稅、其他過戶費用由馮某某承擔。

          五、上述協議內容履行完畢后,馮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于2009年73日簽訂的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201161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2013311日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補充紀要》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雙方之間因簽訂和履行前述協議和紀要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至此結清,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對方主張權利。

          六、馮某某放棄在本案中本訴部分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某房地產公司放棄在本案中反訴部分的全部訴訟請求。

          八、本訴案件受理費4 6486元(馮某某已預交),根據訴訟費收費辦法規(guī)定減半收取后計2 3243元,由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某房地產公司于201566日前給付馮某某;反訴案件受理費7728元(某房地產公司已預交),根據訴訟費收費辦法規(guī)定減半收取后計3864元,由某房地產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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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師姓名:王云飛
          • 執(zhí)業(yè)律所:云南紅河谷(個舊)律師事務所
          • 職  務:主辦律師
          • 執(zhí)業(yè)證號: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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