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汪飛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汪某某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汪某某的辯護人,出庭參與庭審。接受委托后,辯護人認真閱讀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并分析了相關的證據(jù)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這一罪名沒有意見,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

一、對于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這一罪名辯護人沒有意見,但是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屬于從犯。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而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能區(qū)分主從犯。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公安階段的供述,以及剛才法庭調(diào)查查明的情況。被告人汪某某都沒有主動參與,而是在大主任費某某和主任汪某的安排下才參與到案件中的。

在本案所涉及案件的這個傳銷組織中,等級是非常森嚴的,下級都要服從上級的安排,而且不同級別的人在傳銷組織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在本案中,大主任負責管理多個寢室和多個寢室的主任,主任負責安排具體的事宜,游某某作為則負責管寢室。在黃某某的案件中,業(yè)務員胡某某負責把人騙過來,大主任費某某交代安排好新人,而主任汪某則進行具體的分工,安排年某某作他的師傅,安排汪某某配合年某某24小時看住他。在汪某離開的時候,則由何某某來行使主任的權利。而徐某某案件中,徐某某是由陳某某騙來,并由大主任安排人員看管的,而且也是由費某某、汪某和游某某三人負責管理的,其他人員也都是接受他們的安排。可以說,下面的人都要接受大主任、主任和管家的安排,并沒有自主的權利,而收到的錢也是在大主任手上,由大主任和主任安排,下面的人是否能拿到錢,能拿到多少錢都是不清楚的。在兩起非法拘禁案件中,大主任費某某、主任汪某以及管家游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而包括被告人汪某某在內(nèi)的其余各被告人則是在他們的組織安排下參與犯罪,起到的是輔助的和次要的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汪某某在被抓獲后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主動供述,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汪某某在公安階段被拘留后,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罪行。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如實供述案情,如實回答公訴機關和審判人員的問題。而且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汪某某也自愿認罪。根據(jù)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汪某某沒有前科,系初犯,而且被告人汪某某本身也是一名受害人,是由于他對法律的無知才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

被告人汪某某之前沒有違法犯罪的經(jīng)歷,他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出于對法律的無知,完全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被告人汪某某本身也是該傳銷組織的一名受害人,他也是被其他的業(yè)務員以做水果生意為名騙到嘉興的。在剛到傳銷組織的時候,他也曾經(jīng)被非法拘禁過,也曾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向親戚朋友借錢買了所謂的“產(chǎn)品”。但是,由于對于法律的無知,他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是犯罪,所以沒有去報案,而是想著要把自己被拿走的錢要回來,留在了傳銷組織當中。在一天天的洗腦中,最終成為了收到大主任、主任控制的人員,也成為了侵害別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的罪犯。

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他才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在辯護人的多次會見中,被告人汪某某對自己的錯誤也有了深刻的認識,對自己的行為也表示了深刻的悔悟。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屬于從犯,且還有多個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懇請法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而且,被告人汪某某是一個罪犯,但他同時也是一個7歲單親女孩的父親,兩個年邁老人的孩子。請法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被告人汪某某從輕處理,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該案件最后汪某某被判決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及其家屬都非常滿意,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