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能否同時與兩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來源:李詩懷律師
發布時間: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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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能否同時與兩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傳統觀念認為,一個人只能和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已經有勞動關系了,新單位再用就是勞務關系,其實這是錯誤的。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最近明確答復:《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對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作出禁止性規定。只要是不影響完成前一家單位的工作任務,且前后兩家單位均同意,勞動者是可以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既然勞動者可以與兩家單位都建立勞動關系,當然也就都是適用勞動法的。有鑒于此,對于后一家單位而言,不要想當然地認為,該勞動者已經與前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了,所以與自己單位就不可能再是勞動關系,而只能是勞務關系,因而也就忽視了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勢必會有被該勞動者追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風險。另外,后一家單位同樣會面臨社保、工傷、年休假等等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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