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江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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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直播不規范,某機構被罰;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直播的監管要求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26 瀏覽量:0
投顧和員工直播不規范
處罰決定披露,該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不到位,投資顧問和員工直播行為不規范,存在誤導性宣傳、風險提示不到位、留痕管理不完善等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規,監管部門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直播的監管要求2021年10月29日,證監會機構部發布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第86期)》,通報明確提出了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網絡直播的監管要求。2021年10月13日,上海證監局向轄區券商發布的《關于規范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的監管要求。
2021年11月5日,證監會官網發布《上海證監局聯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規范電視廣播媒體不當發布證券廣告行為》,重申了發布傳播證券業務廣告的監管要求。梳理來看,主要的監管要求如下:一、禁止直播薦股行為禁止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二、規范直播評論行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當保持客觀、專業態度,主要聚焦經濟形勢分析、市場變動情況點評、經濟數據解讀等宏觀層面,并嚴格遵守以下四方面要求:1.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式專業審慎;2.堅守專業形象,不可以使用低俗、夸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可以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址位置直播等方法博人眼球,不可以漫無目的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門心思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3.對相關公開言論可能對市場出現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自覺維護市場正常規則和程序,防止誘導、渲染極端情緒;4.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引導市場培養長時間投資、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的觀念,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三、壓實券商組織責任對于組織外部人員發表評論的,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做好事前審核工作,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系。四、壓實券商管理責任1.完善內部管理,嚴格規范員工自媒體展業行為。建立健全使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的制度體系,明確業務流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對服務客戶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范和管理,定期與不定期對報備的員工自媒體情況進行檢查。 2.優化監控方式,有效發揮日常監控作用。強化對員工利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的日常監控,持續優化、改進日常監控方式,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有效。重點防范私自以公司名義、冠以公司職務或容易引發身份誤導的方式對外公開發表言論的情況。3.加強合規管理,提高合規執業教育。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合規管理,督導證券從業人員在通過自媒體工具提供服務時,堅持執業原則,嚴守合規底線,恪守職業道德,提升風控意識。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發現重大道德風險問題的,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