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房產問題解析(三)
[案情] 2001年周建與謝英建立了戀愛關系。2002年3月倆人共同開了一家服裝店,批零兼營。周建負責進貨拓展外來業(yè)務,謝英則負責照看店面,生意非常紅火,賺了不少錢。謝英懂得財務知識,因此,謝英負責財務管理,店里的業(yè)務往來款的存折也由謝英保管。2003年12月謝英提出在明日家園購買一套價值70萬元的的房產,作為將來結婚的新居,周建表示同意。于是謝英從業(yè)務往來款的存折上支取了40萬元,以個人的名義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去售樓處支付了首付款,并以個人的名義辦理了30萬元的按揭貸款。2004年5月份房屋交付后,倆人即共同搬進了新居,開始了同居生活。2005年5月就在謝英拿到房產證不久,倆人因故分手,此時,該套房產的市值已漲至100萬元。周建認為該套房產系用倆人的共同經營所得購買,謝英雖以其個人名義購房、貸款,但其并無其他收入,月供款也是來自于倆人的共同經營所得,因此要求與謝英平分房產,謝英對此拒不同意,形成糾紛。問:該房產應當如何處理?
[解析]1、 周建與謝英共同經營的行為屬于個人合伙。倆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勞動成果,雙方雖然沒有書面協(xié)議,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合伙關系,由于各自的出資不明確,雙方應當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割合伙經營中積累的共有財產,這就意味著謝英從業(yè)務往來款的存折上支取的40萬元,其中應有20萬元屬于周建所有。
2、該套房產應當認定為謝英的個人財產。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物權登記為準。除非周建能證明倆人曾就房產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并有約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或者辦理了結婚登記。否則,在謝英否認的情況下,周建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月供都是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款項支付的,即主張該房為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該套房產只能認定為謝英的個人財產,周建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部分。但謝英應當返還首付款中的20萬元和已還按揭款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