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孟某、蒲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就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涉案房屋系其父母離婚時贈與答辯人,被答辯人無權要求返還
涉案房屋系答辯人父母,也就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離婚簽署《離婚協(xié)議》時明確約定:涉案房屋落戶到答辯人名下。該條款應視為一種附協(xié)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房產的目的已經實現(xiàn),故贈與房產的條款不宜隨意撤銷。
因答辯人系未成年人,兩被告約定將房產贈與答辯人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屬于負有道德義務的贈與,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被答辯人的行為會嚴重侵害答辯人的利益,致使其無法正常學習和生活
因答辯人的戶口在涉案房屋上,所以,答辯人上學也是依據其戶口所在地確定的學校。因而二被告離婚時,也是基于考慮答辯人的生活和學習考慮,在離婚協(xié)議才中同意房產歸女方所有并過戶到答辯人名下。同時離婚協(xié)議約定答辯人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無需支付生活撫養(yǎng)費,特長輔導費用二人均攤。但是二被告離婚后,被告一從未聯(lián)系過答辯人,答辯人一直是由被告二蒲雪敏一人撫養(yǎng),被告一也從未支付過撫養(yǎng)費、特長輔導費等任何費用?,F(xiàn)在被答辯人在 二被告離婚后就起訴將房產要回,剝奪答辯人僅有的一處住所,這種行為不但違反誠信,更重要的是致使答辯人無法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這對于未成年且尚處于學習階段的答辯人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
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