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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0-03-30 瀏覽量:0
主席令12屆第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