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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 ?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0-03-26 瀏覽量: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法〔2005〕149號2005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近一個時期,湖北、河北、廣西、湖南等地個別刑事案件經一些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如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何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如何堅決地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刑事案件審判質量;如何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真正做到不枉不縱,確保實現刑罰的公平和正義,是對我們的嚴峻考驗。各級人民法院必須牢固樹立責任意識、法治意識,以對國家、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堅決依法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保護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受侵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為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確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別是辦理的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圍繞“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牢固樹立責任意識、法治意識,以對法律、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堅決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不受侵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提高刑事案件審判質量。要堅決貫徹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嚴格依法獨立公正審理好每一起案件。嚴格把好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死刑復核案件的每道程序和每個環(huán)節(ji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切實提高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同時,要注意總結審判經驗,認真研究審理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完善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死刑復核工作制度。
三、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牢固樹立人權保障意識和證據意識,堅決落實“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審判工作的司法解釋,規(guī)范刑事案件庭審行為,充分聽取被告人關于罪輕或者無罪的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對于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切實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著手制定相關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調堅決執(zhí)行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注意從源頭上把關,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對公正司法的影響。
四、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裁判公正。要充分發(fā)揮合議庭的作用,合議庭成員必須認真履行庭審、閱卷、合議等職責,對每一起案件的事實和每一起案件的證據以及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逐一進行評議。要在對事實、證據進行深入審查、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堅持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有機統(tǒng)一,充分考慮各種觀點和可能性,尤其要對相互矛盾的證據和控辯雙方相反的觀點予以高度重視,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結論。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五、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刑事再審工作。當前,刑事案件上訪申訴現象較為突出。要認真研究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加強對刑事申訴案件的審判監(jiān)督。要把以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為由提出申訴的案件,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而從輕處罰的案件,判處死緩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申訴的案件,以及原判過程中就存在嚴重分歧而勉強下判的案件,作為申訴審查工作的重點,發(fā)現原判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依法立案再審。既要防止輕率改判,又要杜絕該改不改的現象。
六、 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和執(zhí)行刑事冤錯案件報告制度和違法審判追究制度。原審人民法院發(fā)現有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冤錯案件,以及造成原判冤錯的情況特別典型,具有特殊教育作用,對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有參考價值的案件,應盡早向上級法院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再審改判后,要在做好相關刑事賠償和善后工作的同時,組織有關人員深刻分析錯判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違法審判人員,要堅決依法追究,切實防止和杜絕冤錯案件的發(fā)生。
七、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加強對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審判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堅持黨的領導,主動向黨委匯報工作,及時反映審判情況。下級法院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審判進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既要依法獨立審判,又要自覺接受黨委的領導和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指導。對社會關注的案件,要做好宣傳和新聞發(fā)布工作;對社會反響強烈、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糾正;對少數媒體、網站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報道,要及時應對,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防止社會輿論的誤導。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