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義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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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1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0-03-25 瀏覽量:0
正文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1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以下簡稱修訂樣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來,各地提出了一些問題。為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修訂樣式,現(xiàn)解答如下:
一、 第一審刑事裁判文書
(一)首部
1. 問:對于當事人基本情況中的“出生年月日”與“出生地”,可否表述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
答:為行文簡潔,也可以采用這種合并的寫法。
2. 問:對不愿供述或者無法確定其真實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況的被告人,如何表述?
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規(guī)定,可以按照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況表述,并用括號注明“自報”。
3. 問:被告人所受強制措施的情況,有的表述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羈押”;有的表述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羈押”;有的表述為“因涉嫌××于××××年××月××日被羈押”;還有的表述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羈押”,哪一種表述正確?
答:可以按最后一種方式表述,即“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羈押措施)"。
4. 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是否應當在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段,寫明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后的立案日期和延期審理的情況?
答:為了客觀反映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的起訴日期和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后的立案日期,便于當事人和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體現(xiàn)審理案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辦案效率,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審理案件的起始日,即立案的日期。如公訴案件,可以在“×××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之后,續(xù)寫:“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需要延長審限的,屬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寫明:“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則應當寫明:“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再延長審限一個月。”
5. 問: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否在審理經過段寫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答:為了體現(xiàn)審理程序的合法性,應當寫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可表述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6. 問:在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段,對指定管轄或者延期審理、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等情形,應否具體表述?
答:應當具體表述,以客觀反映案件的審理過程。
7. 問:刑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脅無法告訴而由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者由被害人的近親屬代為告訴的,對“控方”的稱謂應當如何表述?
答:由人民檢察院直接起訴的,表述為“公訴機關”;由被害人的近親屬代為告訴的,表述為“自訴人”,但應當注明與被害人的關系。
8. 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出庭的,是否還應當在首部當事人基本情況中列寫“法定代理人”項?
答:應當列寫。但在審理經過段出庭人員中,無須表述法定代理人未出庭的內容。
(二)事實和證據(jù)
9. 問:在表述控辯雙方的意見和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部分時,如何做到“繁簡適當”?
答:應當因案而異。原則上可以控辯雙方有無爭議為標準。即: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可以扼要概括,檢察機關指控的證據(jù)可以用“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一句來概括。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部分,則應當具體寫明經法庭審理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在證據(jù)的表述上可以首先寫明:“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則無論是“控辯意見”還是“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都應當詳細敘述,并對有爭議的事實、證據(jù)進行具體的分析、認證,寫明采信證據(jù)的理由。
10. 問:對被告人一人或者多人多次犯同種罪的,事實和證據(jù)可否歸納表述?
答:控辯雙方沒有爭議并且經庭審查證屬實的同種數(shù)罪,事實和證據(jù)部分可以按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對象等歸納表述。
11. 問:修訂樣式要求在裁判文書中寫明的“證據(jù)來源”的含意是什么?
答:主要指證據(jù)是由控辯雙方的哪一方提供的。
12. 問:在表述證據(jù)時,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jù)應當用第一人稱還是第三人稱?
答:原則上應當用第三人稱,涉及到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言詞,也可以使用第一人稱。
13. 問:對隱私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他案件中不愿在裁判文書中透露真實姓名的證人,為保護其名譽和安全,可否只寫姓不寫名?
答:為了維護裁判文書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證人的真實姓名;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名譽,根據(jù)被害人的請求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判文書中,也可以只寫姓、不寫名,具體可以表述為“張某某”、“王某某”,但不宜表述為“張××”、“王××”。
14. 問:對自首或者立功或者累犯等情節(jié),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如何表述?
答:按照修訂樣式的要求,對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的認定應當寫在事實部分,并寫明確認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成立的證據(jù);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的被告人如何處罰的論述,則應當在理由部分進行表述。
對涉及累犯的情形,則應當在首部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中寫明其原判刑罰的情況和刑滿釋放的日期。
15. 問:對經審理確認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宣告無罪的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部分應當如何表述?可否省略該部分而直接寫“本院認為”?
答:不可以。對這類因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通過對證據(jù)的具體分析、認證,寫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具體內容,為判決理由作好鋪墊。
16. 問: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數(shù)罪,經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只構成一罪時,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應當如何表述?
答:在控辯意見部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數(shù)罪仍應當客觀概述;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部分,則應當因案而異進行表述。經法庭審理查明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但只構成一罪的,或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指控的“數(shù)罪”本屬一罪的(如慣犯、結合犯、牽連犯、連續(xù)犯等),不構成數(shù)罪的理由宜在“本院認為”中表述;如果經庭審查明,指控的“數(shù)罪”中,有的指控的犯罪成立,有的因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只構成一罪的,則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證據(jù)的分析,宜在“事實和證據(jù)”部分予以表述,并在理由部分加以論證。
17. 問:法庭經審理確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控辯雙方對犯罪性質的指控和辯護均不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他罪的,事實部分應當如何表述?
答:在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只是指控的“犯罪性質”不當?shù)那闆r下,應當據(jù)實表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在理由部分寫明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何種罪名的理由,以及控辯雙方主張的罪名均不成立的理由。
(三)理由
18. 問:對檢察機關在法院宣告判決前要求撤回起訴并經法院準許的,在刑事裁定書上應當如何引用法律依據(jù)?
答:應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作為裁定的依據(jù)。
19. 問:一份裁判文書涉及對多個被告人定罪處刑的法律條款,其中,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應當分別引用對每個被告人適用的法律條款,還是應當綜合引用對整個案件都適用的法律條款?
答:為了充分體現(xiàn)對被告人適用法律條文的準確性和增強援引法律條文的針對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應當逐人分別引用。
(四)判決結果
20. 問: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數(shù)罪,經審理確認其中一罪因證據(jù)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結果部分是否予以表述?
答:只需在判決理由部分就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予以充分論證即可,在判決結果中不再表述。
21. 問:對同一被告人既判處有期徒刑又并處罰金刑的,其刑期起止日期和繳納罰金的期限應當如何表述?
答:對同一被告人既被判處有期徒刑又并處罰金的,應當在判處的有期徒刑和罰金刑之后,分別用括號注明有期徒刑刑期起止的日期和繳納罰金的期限。
22. 問:適用數(shù)罪并罰“先減后并”的案件,對前罪“余刑”從何日起算?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
答: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可以從犯新罪之日起算。判決結果的刑期起止日期可表述為:“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犯新罪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尾部
23. 問:刑事自訴案件準許撤訴的,刑事裁定書書尾部是否可以不寫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的內容?
答:應當寫明。雖然自訴人提出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自訴人也可能不上訴,但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并應當在裁定書中予以明示。
二、 第一審單位犯罪刑事判決書
24. 問:單位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后,單位被注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
答:在首部應當列被告單位的名稱,并用括號注明單位已被有關部門注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在事實部分應當簡要寫明單位被注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況;在理由部分應當闡明對被告單位終止審理的理由;在判決結果的第一項先寫:“對被告單位××××終止審理”;第二項再寫對被告人(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的判決。
25. 問:被告單位犯罪后變更名稱的,被告單位如何列,判決結果如何表述?
答:一般應當列變更后的單位名稱,但需括注單位的原名稱。在判決結果中,應當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變更后的單位定罪判刑(判處罰金),或者宣告無罪。
三、 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判文書
26. 問: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檢察機關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否應當在裁判文書的首部寫明?
答:由于無論是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均另有書面材料附卷,故首部只要寫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即可。
27. 問: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中如何體現(xiàn)“簡易”的特點?
答: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在通常情況下,控辯雙方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原則分歧。因此,在制作這種裁判文書時,對控辯主張的內容可以高度概括;對“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概述,對定案的證據(jù)可以不寫;對判決理由則可以適當論述。
四、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8. 問:對于既是刑事被告人又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被告人”項之后,是否應當括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答:刑事被告人同時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時,在首部無需另括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如果不是同一個人,則需另列“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29. 問: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系隱私(強奸等)案件的被害人,在首部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項是否應當寫出其真實姓名?在判決結果中對其賠償問題又應當如何表述?
答:為了保護隱私案件被害人的名譽,在裁判文書中可以只寫姓,不寫名,即用“李某某”來代替,以避免產生副作用。在判決結果中應當表述為:“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span>
30. 問: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眾多的,在判決書首部是否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全部列出?
答:一般應當全部列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只要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在判決書首部將他們一一列出,以體現(xiàn)對被害人合法訴訟權利的保護。但對于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實行代表人制度的,則可以只列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在裁判文書之后附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的名單。
31. 問: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未明確辯護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限,而辯護人針對附帶民事部分發(fā)表的意見,裁判文書中是否要加以表述?
答:被告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同時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辯護人就無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發(fā)表代理意見;已發(fā)表的也不能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32. 問:對成年(包括未成家但已成年)被告人的親屬自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在判決結果中可否表述為:“由被告人父母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支付”?
答:不可以。由于被告人已成年,在判決結果中仍應表述為:“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受償人的姓名、賠償?shù)慕痤~和支付的日期)"。對于已由被告人的親屬自愿代為賠償?shù)模梢栽诓门形臅氖聦嵅糠钟枰员硎觥?/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