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和辯護
來源:徐恒毅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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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其親人或朋友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拘留或逮捕的時,不知道什么時候聘請律師以及被聘請的律師在每個階段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依次為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律師的工作方式工作重點不同,現在我給大家談談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維權服務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主要相關條文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以上是我刑事訴訟法等關于律師在公安階段如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主要法律依據。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到犯罪嫌疑人關押的看守所及時了解案情,調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是否在不真實的筆錄上簽字,有了疾病能否得到及時的治療,能否處分與刑事無關的民事權利等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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