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損害賠償?shù)漠斎灰罁?jù)
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質(zhì)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侵權行為,對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處理重點是通過調(diào)解或者訴訟來賠償受害人,合理分配事故損失。因此。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
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責任定書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制作的認定事故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是事故當事人解決民事賠償、申請重新認定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
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交通事故責任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制和理念上的變化,更反映出我國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上觀念的轉(zhuǎn)變和認識的提高,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體現(xiàn)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
現(xiàn)行的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jù)效力,而不是損害賠償?shù)漠斎灰罁?jù)。因為,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是屬于事實的認定問題,而事實的認定是屬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處罰定案的事實依據(jù)。即屬于證明客觀事實及依據(jù)客觀事實證明認定損害因果關系的問題。事實認定本身不在國家職能部門權力分工的范圍之內(nèi),每個國家職能部門都可以在處理案件中作出自己的事實認定,但這種事實認定對其他國家職能部門不具有既定事實的效力。特別是對享有最終裁判權的法院來說,其他部門做出的事實認定僅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證據(jù)。法院依法必須審查其是否可以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以及其證明力如何。經(jīng)過審查,如果有相反的事實能夠證明該責任認定有錯誤,則對這樣的證據(jù)不予采信。而以法院自己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diào)解或者訴訟中,由于時間精力所限,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責任認定上有可能出現(xiàn)偏差,因此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jù)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zhì)疑。進入訴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比例確有較大分歧時,應當及時向法院表明并據(jù)理力爭,向法院提出進行調(diào)查,同權威部門核實事故發(fā)生時真實情況的申請,從而最大限度地再現(xiàn)事故的真實情況,實現(xiàn)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