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蘇兆峰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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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運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運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及新的司法解釋應優(yōu)于舊的司法解釋,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我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施行時間是2000年12月19日。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價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十二條:“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其施行時間2001年3月10日。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應優(yōu)于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的適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效力更高于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于法有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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