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交強險條款第九條所謂“特殊免責條款”無效
案情:某日肇事司機酒后(酒精濃度115毫克)駕駛導致原告兒子當場死亡并承擔全部責任,肇事司機無力賠償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商業(yè)三者險及交強險均拒賠,死者家屬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為肇事司機醉酒駕駛,依據(jù)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第(2)款屬于拒賠范圍并且提供兩份某地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證明法院的態(tài)度(判決有無作用在此不說了)
我經過研究交強險條款以及交強險條例提前起草了代理詞并且在辯論階段簡要陳述,法官的理解為(“你說這些有意義嗎?”原話)氣憤之余把代理此節(jié)選,請各位同行指正,以下為節(jié)選內容:
一、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約定拒賠沒有法律依據(jù),違背國家設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
依據(jù)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的《拒賠通知書》可知其拒賠的依據(jù)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約定,下面本律師對該約定進行分析:
首先,從該條標題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標題為“墊付與追償”,約定的是事故發(fā)生后緊急情況下醫(yī)療費用的墊付和追償事項,而并非約定有關免責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援用該條款拒賠從而達到免除自身賠付責任的目的屬于擴大解釋該條款,違背交強險保護受害者的社會目的。
其次,從第九條的段落結構看,第九條由3句構成:第1句“被保險機動車。。。。。。。進行核實”,其主要內容為具備(一)至(四)情形之一而發(fā)生事故受害人搶救需要墊付醫(yī)療費時的處置方式。第2句“被保險人。。。。。。限額內墊付”,其主要內容為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的時候,醫(yī)療費的墊付限額。第3句“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這句約定的是其他損失和費用的負擔,屬于對前述內容的補充約定。基于前述文字結構,第3句中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產生了歧義:第一種理解為當?shù)?/span>3句補充說明第1句時其意義為“除了醫(yī)療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第二種理解為當?shù)?/span>3句補充說明的是第2句時,“其他損失和費用”的意義被限定為“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除了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外的其他費用和損失”。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yī)療費,其他費用和損失不墊付和賠償是保險行業(yè)的一貫做法也是普通人的理解。由于合同條款是由被告##保險公司單方擬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文義發(fā)生歧義的時候應當按照不利于合約提供方的方式理解,因而本律師認為應當采用第二種理解。依據(jù)第二種理解方式,該條款則不能成為本案的免責拒賠依據(jù)。
再次,從文段上下文的內容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專項規(guī)定了免責條款,被告##保險公司用“責任免除”這一醒目標題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但是,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把其理解的免責事項納入“責任免除”條款之中,而是放在投保人一般不會關注的“墊付與追償”條款的復雜文段的中間并且沒有任何提示。依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如果該條款在本案中當作責任免除解,依法也不發(fā)生效力。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于依據(jù)國家法令強制購買的保險,投保人沒有選擇合同內容的余地,應當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確定有關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拒賠不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22條則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下免責,并且在本案同類情形下,保險公司僅僅對于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免責。如果“其他損失和費用”按照前述第一種理解則該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后話:如果保險條款第九條第(2)款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條款,那么國家設立交強險制度有何意義?該制度與普通商業(yè)險有何區(qū)別?交強險保障受害人的社會目的從何體現(xiàn)?讓受害人因為肇事司機的違法行為承擔得不到交強險制度保障的后果豈不是很可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