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小孩撫養(yǎng)權應該考慮的因素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某潘,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石江鎮(zhèn) 村 組,身份證號 ,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唐某琴,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竹市鎮(zhèn) 村 組,身份證號 ,電話 。
上訴人因不服洞口縣人民法院(2023)湘0525民初128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洞口縣人民法院(2023)湘0525民初1286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具體如下:
1、一審沒有查明小孩楊某桐從出生到3歲多一直隨被上訴人和婆婆在被上訴人娘家生活,后來雖然回到過上訴人以及爺爺奶奶這邊生活過,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時間在被上訴人娘家那邊生活,楊某桐對被上訴人和婆婆那邊有非常強烈的情感依賴,一離開被上訴人就哭哭啼啼,傷心不已,而對上訴人和爺爺奶奶感情一般。
2、一審判決沒有查明小孩楊某妍從出生到現在,一直隨上訴人和爺爺奶奶生活,被上訴人和婆婆基本沒有怎么帶,因此對被上訴人和婆婆沒什么感情依賴,但對上訴人和爺爺奶奶非常依賴。
3、從2021年12月30日上訴人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之前,被上訴人除了在外面打工之外,幾乎所有的時間就住在娘家,不愿意跟上訴人同居,正因為被上訴人老是住在娘家,不愿意跟上訴人同居,不愿意履行夫妻義務,才導致上訴人毅然決然的起訴要離婚;一到快要開庭了,被上訴人就跑來與上訴人住一兩天,就借此在法庭上聲稱,雙方沒有分居,這純粹是鉆法律的空子。一審判決竟然說雙方分居未滿一年,上訴人真的是服了,非常沮喪!
4、被上訴人在外打工賺的錢全部自己拿著,上訴人賺的錢全部拿來養(yǎng)家糊口和還房屋按揭貸款以及買車子,因為疫情原因,上訴人生意不好,無錢還房貸,請求父母拿賣山地的錢幫上訴人還房貸,一審判決不采信是錯誤的。
二、一審調解方案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導致調解未果
本來在一審的時候雙方達成了離婚協(xié)議的,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款9萬元,上訴人到現在為止都是愿意的;但對楊某妍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楊某桐由上訴人撫養(yǎng)不同意;因為這樣安排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會對小孩造成心理創(chuàng)傷,因為楊某桐對被上訴人情感依賴非常重,離婚協(xié)議偏偏不是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而楊某妍對上訴人情感依賴非常重,離婚協(xié)議偏偏不讓上訴人撫養(yǎng),這不是人為故意造成小孩和大人的情感傷害嗎?故此上訴人在一審的時候才最終不同意這樣的調解方案的。
綜上所述,并不是一審判決書所說的夫妻之間仍有感情,沒有證據證明夫妻分居等等之類的;唯一的原因是一審的調解協(xié)議對兩個小孩的撫養(yǎng)安排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導致調解未果。
故此上訴,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依據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上訴人不勝感謝!
此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理律師:鄧瓊泉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