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基本概述
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2、刑事案件流程,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后移送法院審判;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之一。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可以適用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條件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常見問題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jiān)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
3、享有政治權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lián)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