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辦事不成,但錢沒有退回,是否構成詐騙罪
找人辦事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但有時也會因為事情辦不成,錢到底退不退產(chǎn)生爭議。對此,有的當事人會以詐騙罪去公安機關報案,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看辦事的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為目的該如何認定:
第一,辦事人根本沒有履行意愿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受托辦事涉嫌詐騙犯罪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履行意愿往往可以通過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促進請托事項成立的行為進行推定。行為人沒有履行意愿主要包含兩種情形,其一,行為人完全沒有履行意愿,即未積極實施任何旨在幫助請托人實現(xiàn)目的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以受托辦事為名騙取被害人的財產(chǎn),被害人的請托事項自始沒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行為人從一開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為人具備部分履行意愿,積極實施部分旨在幫助請托人實現(xiàn)其目的的實質性辦事行為,但最終未能完成請托人的請托事項。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一定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辦事人未將辦事的資金用于請托事項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受托辦事涉詐騙犯罪案件中,行為人通常以辦理請托事項需要資金為由要求請托人向其支付轉移財產(chǎn),這是行為人涉嫌詐騙犯罪的前提。但是,在大部分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未將請托資金用于請托事項,或者僅將部分請托資金用于請托事項,最終請托人請托事項未能實現(xiàn),行為人因此涉嫌詐騙犯罪。這里需要說明,受托辦事中將請托資金用于請托事項,要求行為人聯(lián)系有能力完成請托事項的辦事人,將請托款用于送禮或者疏通關系這類請托辦事的核心行為。
行為人未將請托資金用于請托事項存在兩種情形,其一,行為人只是以請托辦事為名向請托人索要錢款,實際上完全沒有將請托款用于送禮或者疏通關系,而是將請托款全部用于生活開銷、償還債務等個人用途,最終導致請托人轉移財產(chǎn)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遭受財產(chǎn)損失,這種情況一般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為人存在一定的促進請托事項成立的能力和意愿,將部分請托款用于送禮或者疏通關系,將剩余的請托款用于個人用途,最終因辦事人辦事不力等客觀原因導致請托人轉移財產(chǎn)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不宜直接根據(jù)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結合請托人給付的款項是否包含行為人的好處費,以及行為人是否存在將請托款歸還的意思去判斷。
第三,辦事人虛構辦事能力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虛構辦事能力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一,行為人主要通過虛構自己的身份或者冒充他人的身份,比如虛構自己的職位,讓被害人誤以為行為人具有受托辦事的能力,以虛假的身份與請托人就請托事項達成協(xié)議;其二,行為人本身不具有受托辦事的能力,通過虛構自己存在一定關系,可以通過幫忙找領導送禮或者疏通關系,以幫助請托人實現(xiàn)請托事項,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轉移財產(chǎn),并最終產(chǎn)生財產(chǎn)損失。
第四,辦事人沒有辦成事情但拒絕退還請托資金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受托辦事涉嫌詐騙犯罪案件的案發(fā),往往是行為人收取了請托資金,但是請托事項最終無法實現(xiàn),或長期無法獲得請托事項實現(xiàn)的結果。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可能事先與請托人約定,若請托事項無法實現(xiàn),則行為人將退還款項;行為人也可能并未事先與請托人就請托事項不能成立時請托款的償還問題進行溝通。而在請托事項無法實現(xiàn)時,行為人是否及時歸還請托款,或通過出具真實有效的欠條等方式向請托人明確其具有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個重要因素。
針對行為人在辦事未果后是否歸還請托資金,存在以下兩種情況,其一,行為人存在諸如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匿、轉移資產(chǎn)等行為逃避返還請托款,或者行為人從一開始以虛假身份與請托人溝通、以虛假身份制作欠條,致使請托人無法通過協(xié)商、仲裁、訴訟等民事途徑彌補損失,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會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為人在辦事未果后至案發(fā)前存在積極償還請托款的行為,或者通過制作真實有效的欠條約定一定時間內向請托人償還請托款,或者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行為人拒絕退還請托款,請托人知道行為人的真實身份,可以通過協(xié)商、仲裁、訴訟等民事途徑彌補損失,則不宜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