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te id="fykrq"><tr id="fykrq"></tr></cite>
  • <output id="fykrq"><tr id="fykrq"></tr></output>

  • <meter id="fykrq"><ins id="fykrq"></ins></meter>
          陳曉偉律師

          陳曉偉

          律師
          服務地區(qū):北京-北京

          擅長:刑事案件

          父母體罰教育子女致子女死亡的如何定罪處罰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1-11
          人瀏覽

          一、裁判規(guī)則

          對家長體罰懲戒致孩子死亡的行為,應當主要從客觀行為來分析其主觀意圖:

          1、出于惡意動機,以較大強度暴力毆打致子女傷亡的,應認定為故意犯罪;

          2、出于管教目的,但體罰手段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

          3、出于管教目的,如果只是輕微毆打行為,但由于某種偶然因素的介人導致傷亡后果的,一般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規(guī)則理解

          對于家長毆打體罰子女等家庭成員造成其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處罰,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這里主要涉及虐待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分。

          1、家長體罰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為不構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經(jīng)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由于虐待罪可以表現(xiàn)為直接的暴力行為,在發(fā)生傷亡后果的情況下,使得其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容易產(chǎn)生混淆。筆者認為,三者之間最本質(zhì)的區(qū)別在于,虐待行為表現(xiàn)為在一定時期內(nèi)行為人持續(xù)不斷地實施虐待行為,虐待致人死傷的結果也是由于長期累積而逐漸導致的,如果把這些連續(xù)的行為割裂看,單次行為很難達到犯罪的程度,不具備獨立評價的意義。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都是因果關系明確的某一次或幾次行為直接導致傷亡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對于并非持續(xù)性而只是偶爾的毆打、體罰行為,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2、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分。司法實踐中,對于家長體罰子女致死的案件如何定罪,需要結合動機、案發(fā)后的表現(xiàn),尤其是客觀行為特征,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意圖。首先,需要查明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生活中的相處關系,是否存在經(jīng)常性打罵、虐待;在此基礎上再考察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是為了管教,基于“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簡單粗暴的教育觀念.還是肆意打罵或出于個人泄僨等原因,以確定案發(fā)起因。其次,考察行為人在發(fā)現(xiàn)被害人生命健康受損害后,是置之不理還是馬上積極施救。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觀行為是犯罪主觀意圖的外在表現(xiàn),在體罰致子女重傷、死亡的案件中,要著重審查行為的打擊強度、持續(xù)時間 使用工具、打擊方式、擊打部位等,即考察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和強度,是否足以造成致人傷亡的后果。

          具體而言,第一,出于惡意動機而以較大強度的暴力毆打子女,導致子女傷害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第二,行為人盡管出于管教目的,且案發(fā)后悔恨搶救的,如果體罰子女的手段亳無節(jié)制,大大超出了年幼子女所能承受的程度,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結果具有間接故意,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第三,出于管教目的且案后悔罪搶救的,如果只是一般輕微毆打行為,本不足以導致輕傷后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隱性體質(zhì)或者其他偶然因素(如被害人患有心臟疾病,受激下致心功能衰竭,或掌推被害人跌倒后磕碰石塊)介人導致重傷或死亡的,若行為人對此并不明知,則一般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即使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患有疾病,但若之前曾有過輕微的打罵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而案發(fā)時類似的行為卻發(fā)生了傷亡后果,則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追求和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故意,通常也只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三、指導案例

          被告人程某、陳某于 2003 年開始同居,女兒程某泉自2004 年7月出生后一直被家養(yǎng)在陳某的父母家。2007 年3月底,陳某、程某認為程某泉需要接受良好教育,便將程某泉接回,并送入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其間,陳某、程某曾對程某泉有打罵行為。2007 年5月27 日下午,在陳某的催促下,程某用電子拼圖教程某泉識字,因程某泉發(fā)音不準,激怒程某、陳某,程某持拖鞋、鞋刷連續(xù)多次士打程某泉的醫(yī)部、后背及肢,又用巴掌擊打程某泉的面部;陳某用巴掌連續(xù)多次擊打程某泉的臀部、面部,致程某泉皮下淤血。次日下午在教程某泉識宇過程中,因被同樣問題激怒,陳某便持鞋刷、馬桶刷子毆打程某泉的腳面、胳膊、手背和臀部,使程某泉的手背、腳面當即腫帳,在陳某用熱水為程某泉洗浴后,程某泉出現(xiàn)乏力、嗜睡癥狀。晚9時許,陳某、程某發(fā)現(xiàn)程某泉有嘔吐、發(fā)燒癥狀后,陳某曾提議將程某泉送醫(yī)院救治,程某認為尚需觀察。次日凌晨4 時許,陳某發(fā)現(xiàn)程某泉呼吸急促、雙眼瞪視,便和程某一起進行搶救,并拔打“120”求救,待急救醫(yī)生趕到時,程某泉已停止呼吸,送至醫(yī)院即被確認已死亡。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確認程某泉 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打擊身體多部位造成廣泛性皮下出血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jīng)常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精神上進行折磨 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客觀上,雖有證據(jù)證明案發(fā)之前,陳某、程某對程某泉曾有其他責罰行為,但并不符合成立虐待罪所要求的實施經(jīng)常性、持續(xù)性的虐待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而且,虐待罪造成傷亡結果也是長期以來逐漸形成的,而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案發(fā)當天的時段內(nèi)二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所致,死亡結果并非因長期的虐待行為而逐漸形成。二被告人主觀上是出于關愛而非嫌棄被害人,不具有為使被害人肉體上、精神上受到摧殘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

          綜上,從主、客觀兩方面分析,本案被告人系教子過程中一時沖動,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孩子打死,不符合虐待罪的特征。那么,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筆者認為,父母基于訓誠權對子女實施社會觀念所允許的暴力,一般不認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但如果嚴重超出了社會觀念認為合理的范圍,則不能阻卻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從本案的客觀行為來看,兩被告人明知幼兒抗擊打能力弱仍然使用拖鞋、鞋刷等工具多次打擊幼兒,其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正常教育、懲戒子女的一般體罰、打罵行為的限度,應認定其具有傷害的故意,故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盡管二被告人對毆打致傷程某泉存在一定的傷害故意(至少是放任),但是對造成程某泉死亡的后果則是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過失,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主觀方面的要求。


          以上內(nèi)容由陳曉偉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陳曉偉律師咨詢。
          陳曉偉律師
          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幫助過 21019人好評:1337
          • 經(jīng)驗豐富
          • 態(tài)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陽區(qū)金和東路20號院正大中心2號樓23層
          律師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師姓名:陳曉偉
          •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 職  務:主任律師
          • 執(zhí)業(yè)證號:11101*********751
          聯(lián)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務地區(qū):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陽區(qū)金和東路20號院正大中心2號樓23層
          亚洲成人无码网站在线观看,日韩AV成人片观看,69堂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免费,最新国产成人AB网站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 'https') {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