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殺人案件如何量刑
一、 裁判規(guī)則
1、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適用死刑要格外慎重,嚴格控制。只要有足以影響死刑適用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就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只要能夠做好民事調(diào)解工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也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
2、有的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極為惡劣,后果極為嚴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特別大,有沒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僅因為民間糾紛引起,不足以影響死刑的適用。此外,民間矛盾雖然屬于民眾之間的矛盾,但是這類矛盾在性質(zhì)上仍然存在著對錯,善惡,道德和不道德之分。如欠錢不還債務人殺害債權(quán)人的,通奸者殺害本夫妻的,貪圖他人利益而殺人的,蠻橫霸道不講理殺人的,對于這些情形也可以適用死刑。
二、規(guī)則理解
1、為了正確貫徹我國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把握好死刑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紀要》)中指出,“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鎮(zhèn)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后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qū)γ芗せ撚兄苯迂熑?,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jīng)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筆者認為,此處的“民間矛盾”,是指公民個人之間在日常生產(chǎn)、生活中因生活瑣事、債權(quán)債務、相鄰關系等民事關系或民事交往中發(fā)生的糾紛處理不當,而引發(fā)的矛盾。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不論罪行輕重程度如何,從性質(zhì)上看,均屬于事出有因。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犯罪,這就決定了實施此類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明顯要小于發(fā)生在社會上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同類犯罪的被告人。同時,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案件,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多存在鄰里、婚戀等較為密切的關系,有的還是同一家庭成員。而且,對于矛盾的引發(fā)和積累,往往雙方都有責任。對于此類案件,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一殺了之,往往會使當事人雙方結(jié)下更深的仇恨,甚至是世代冤仇。為此,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大力促使當事人雙方化解矛盾,在盡量做好被害人思想工作,敦促被告人認罪悔過、積極賠償?shù)幕A上,酌情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使遭到破壞的鄰里、家庭生活秩序得到修復
第一,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jié)。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相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條人案件,性質(zhì)不同,社會危害性也相對小一些,對具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應該更加體現(xiàn)從輕。其中,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沒有特別從重的情節(jié),只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般都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功也有大小之分,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不判處死刑,一般需要有重大立功,比如檢舉的對象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被告人同時還具有其他一般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結(jié)合案情綜合考慮,對具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的被告人也可考慮不判處死刑。
第二,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被害人一方的過錯問題,在民間糾紛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廣泛存在。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的,一般不適用死刑;對于被害人一方有一般過錯的,在適用死刑時也要根據(jù)案件中的具體犯罪事實,結(jié)合其他量刑情節(jié),綜合考慮,區(qū)別對待,能不適用死刑的,就不適用死刑。
第三,犯罪人情況盡管不構(gòu)成自首,不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但是被告人故意殺人沒有逃跑,而是主動歸案,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心理上都承受了巨大壓力,客觀上對及時破案,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繼續(xù)危害社會,減少偵破成本,都具有積極的意義,應予鼓勵。結(jié)合犯罪情節(jié)和其他量刑情節(jié)綜合判斷,能不判處死刑的,也應當不適用死刑。
第四,被告人殺人后,為了隱藏或逃跑往往會求助于家人,將自己的殺人行為告訴家人,這是出于對親人的信任與依賴。而作為親人尤其是父母,都會承受巨大的情感壓力,進退兩難。其中,有的父母、親人會幫助被告人藏匿或資助被告人逃跑;但有的父母、親人深明大義,帶領公安人員直接抓捕被告人,或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的藏匿地點,或協(xié)助打電話誘捕被告人等,如此做的目的也是寄希望于犯罪的親人能夠得到從寬處罰。對于這種深明大義之舉,要在全社會倡導,在司法活動中給予積極評價。如果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沒有特別從重的情節(jié),一般都要考慮不判處死刑。
第五,為了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被告人親屬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財力,甘愿冒著被打擊報復的危險,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的同案犯或者其他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對這一行為本身應予肯定。但不能因此而認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因為這主要是被告人親屬的行為,而不是被告人自己的立功表現(xiàn)。在具有這一情節(jié)的前提下,對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要結(jié)合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和其他量刑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果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一般,可以考慮不適用死刑。
第六,被告人坦白主要犯罪事實本身就是一個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jié)。如果案件還沒有完全破獲,偵查機關根據(jù)被告人坦白的事實線素,起獲到重要的客觀證據(jù),抓獲同案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對破獲、證實全案起到重要作用,這種情況盡管不構(gòu)成立功,也可以根據(jù)案情從輕處罰,考慮不判處死刑。
第七,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要從被告人犯罪動機、犯罪預謀、犯罪情節(jié),罪前、罪后表現(xiàn)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是臨時起意殺人,激情殺人,殺人行為有所節(jié)制,犯罪動機、犯罪情節(jié)一般,或者作案后及時救助被害人,犯罪前表現(xiàn)較好,犯罪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的,可不判處死刑。
第八,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只要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的,都要積極進行調(diào)解,鼓勵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達成諒解協(xié)議,盡量減少死刑判決。其中,大多之間因情感、財產(chǎn)或其他家庭之事發(fā)生矛盾,而激化引發(fā)的放意殺人案件,被害人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往往反應強烈,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但是他們的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不想再失去親人,強烈要求不要判處死刑。對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的案件,要積極做好被害人父母一方的工作,充分尊重被害人子女的意見,不要求死刑。
九、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 16周歲,這也是適用死刑的最低年齡。盡管法律只能,一刀切,但一個人的成熟、成長是漸進的,需要一不過程,相差一天、兒天,甚至幾個月是沒有多大區(qū)別的。所以,在適用死刑這和最嚴厲的刑罰時,對剛滿16周歲的被告人,如果犯罪儲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就不應適用死刑,理由是他們涉世未深,對事物的認知度和行為的自控力都比較弱。同樣,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他們對事物的反映比較遲鈍,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所誠弱,如果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一般也不要適用死刑
第十,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范疇,自然不涉及死刑的適用問題。關于普通醉酒后犯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適用問題,需要區(qū)分情況對待: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素無矛盾,甚至平時關系尚可,案發(fā)時因喝酒過量引起爭執(zhí)而殺人的,這種醉酒殺人與故意利用醉酒實施殺人,在主觀方面有很大的區(qū)別。在這種情形中,被告人喝酒前并無犯罪故意,醉酒后因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而殺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酌情從輕處罰符合法律精神,也能為社會所接受,如果沒有從重情節(jié)的,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
2、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手段極為殘忍,情節(jié)極為惡劣,后果極為嚴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特別大,又沒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的,同樣可以適用死刑。比如,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滅門”慘案,殺死多人,慘不忍睹,縱使有一些從輕情節(jié),依法也應判處死刑。此外,民間矛盾雖然屬于民眾之問的矛盾,但這類矛盾在性質(zhì)上仍然存在著對錯、善惡、道德與不道德之分。如欠錢不還債務人殺害債權(quán)人的,通奸者殺害本夫本妻的,貪因他人利益而殺人的,蠻橫霸道不講理殺人的,對于這些情形也可以適用死刑。
第一,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步 手段特別殘忍。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同樣是致人死亡,如果殺人的情節(jié)不一樣,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會不同。比如鄰里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隨手拿起棍棒,擊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對這種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犯罪手段、情節(jié)一般的案件,就是調(diào)解不成,也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但是,對于那些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又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被告人,就可以依法判處死刑。例如,被害人被打后逃跑,求饒,被告人不顧他人的勸阻,窮追不舍,當被害人摔倒后,繼續(xù)用棍棒朝被害人的頭部猛擊,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如果被害人又沒有明顯過錯,調(diào)解不成,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犯罪后果同樣是決定死刑適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后果特別嚴重,又沒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也可以考慮判處死刑。對此,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來把握:一是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手段一般的。如果沒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如果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具有其他從重情節(jié),可考慮判處死刑。致兩人以上死亡,一般可考慮判處死刑,如果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過錯,或具有其他重大從輕情節(jié),可考慮不判處死刑,但要從嚴掌握,尤其是殺死多人的案件,不判處死刑更要有充足的從輕理由。二是既致人死亡,同時又致其他人重傷的,要看致人重傷的程度或重傷的人數(shù),如果傷情特別嚴重,或重傷多人,又沒有什么從輕情節(jié),就可以考慮判處死刑。三是故意殺人未遂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但如果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嚴重,傷情也特別嚴重的,可考慮判處死刑。
第三,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衡量罪行是否極其嚴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主要通過犯罪動機、犯罪預謀、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節(jié)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現(xiàn)來考察,如犯罪前是否有前科劣跡,犯罪后是否認罪、悔罪、賠償?shù)?。如果犯罪動機卑劣,比如為了獨吞遺產(chǎn),殺害其他繼承人;為了致被害人于死地,精心策劃,制造條件,準備工具;實施殺人行為時犯意堅決,手段殘忍,毫無節(jié)制;犯罪前有前科劣跡,且有暴力犯罪的記錄;犯罪后拒不認罪,毫無悔改之意,有錢不賠等。這些情節(jié)就可以認定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如果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就可以考慮判處死刑。
第四.犯罪對象受特殊保護。少年兒童、懷孕婦女、年邁老人、殘疾人都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受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有些故意殺人犯罪,盡管由民間糾紛引起,但殺害的對象卻是這些弱勢人員。這些人員反抗能力不強,有的甚至沒有什么反抗能力,所以才需要特殊保護。殺害這些弱勢人員,如果沒有什么從輕情節(jié),一般可考慮判處死刑。這些被害人當中,有的并沒有什么過錯,有的甚至是無辜者,往往是被遷怒而代親人受過。比如,有的小孩父母與被告人產(chǎn)生矛盾,被告人考慮打不過對方,便遷怒無辜,將對方的小孩殺害。這種殺人案件如果沒有什么從輕情節(jié),一般可考慮判處死刑。被害人父母或其他親人的過錯不能轉(zhuǎn)嫁在無辜的小孩身上,一般不能因被害人父母的過錯而減輕被告人的罪責。還有一些案件是殺害尊親屬的,主要是父母。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被告人不但不孝敬父母,反而將含辛茹苦養(yǎng)大自己的父母殺害,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如果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一般可考慮判處死刑。
第五,累犯。累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是否適用死刑,要從兩個方面來把握:一是故意殺人犯罪情節(jié)的惡劣程度,是否同時具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二是累犯中前罪的性質(zhì),釋放后再犯新罪的時間。對于前罪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刑滿釋放不久 又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考慮判處死刑。對于前罪較輕,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一般,或同時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經(jīng)綜合考慮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的,可不判處死刑。
第六,雇兇殺人的,這種故意殺人案件都是預謀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一般可以考慮判處死刑。
三、 指導案例一
被告人宋某福與被害人宋某鋒系鄰里。因道路糾紛等,兩家素有積怨,宋某福便蓄忘報復宋某鋒。1097 年7月31 日,宋某福到其連襟被告人許某相家?guī)椭мr(nóng)活,糾集其他人報復宋某鋒,許當即答應并商定于次日夜間動手。次日晚,許某相,許某相又邀約李某坤(在逃)各帶一把劍到達約定地點與宋某福會面了。當晚1時許,三人蒙面持劍,翻墻跳入宋某鋒家院內(nèi)。此時,宋某鋒女兒宋某某打開室門欲上廁所,被李某坤捂住其嘴推回室內(nèi)。宋某某掙扎、呼喊,驚動了宋某鋒夫婦。宋某鋒大婦出屋察看動靜時,許某相朝宋某鋒胸部猛刺一劍,后與宋某福、李某坤越墻逃離現(xiàn)場。宋某鋒被送往醫(yī)院時已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宋某鋒系被刺破主動脈弓,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本案被告人宋某福、許某相雖然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是還不能簡單地依此判處二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第一,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殺人案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同類犯罪的被告人相比,存在明顯區(qū)別。第二,本案雖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二被告人主觀上對危害后果是持放任態(tài)度。被告人宋某福糾集被告人許某相要教訓被害人,其主觀故意確實不十分明確,也就是說不能認定為預謀殺人。在作案過程中,被告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積極追求,而是聽之任之,采取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殺人情形。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殺人要小,處刑時應注意加以區(qū)別,判處死刑更應特別慎重。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沒有核準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而是銷了該院二審判決對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殺人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四、 指導案例二
2006年11 月30 日晚,被告人張某杰因瑣事與同事施某軍、蔡某仲發(fā)生口角進而廝打,致蔡某仲輕傷。次日,張某杰被公安機關取保候?qū)彙?2月8日,公安機關通知保證人李某方讓張某杰去一趟,張某杰誤認為施、蔡二人不放過自己,自己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即產(chǎn)生如施某軍不同意幹旋調(diào)解就將其殺死之念。12月10日,張某杰打聽到施某軍正在烏某火車站值班,即攜帶菜刀、匕首各一把,以及白酒、食品、飲料等物到烏某火車站,在工區(qū)宿舍找到施某軍,拿出白酒和食品向施某軍道歉并請求施某軍在其和蔡某仲之間調(diào)解,張某杰見施某軍拒絕其要求,即抽出匕首向施某軍連續(xù)捅刺,致其當場死亡。而后,張某杰將房門反鎖,用菜刀將自己雙手腕劃開,用毛巾蘸血在墻上書寫“害人害己,罪有應得,同歸于盡,十分公平”16個字,又用匕首在自己胸腹部扎了兩刀。其間,張某杰給李某方發(fā)短信告知其將施某軍殺死并準備自殺。李某方隨后通知了張某杰妻子蘭某萍并報警,蘭某萍趕到現(xiàn)場亦讓同事打電話報警。公安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張某杰在房間內(nèi)持匕首以自殺相威脅不讓他人靠近,公安人員經(jīng)勸誠無效,乘其不備沖入房內(nèi)將其制服抓獲。
根據(jù)《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糾紛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這里的民間糾紛,包括但不限于鄰里糾紛,還包括那些因為工作、生活等矛盾引起的糾紛;同時也不限于農(nóng)村的民間糾紛,城市中發(fā)生的民間糾紛也可以適用該紀要規(guī)定的精神。雖然被害人施某軍在本案中無明顯過錯,但是本案畢竟是同
事間因瑣事糾紛引發(fā)的悲劇,發(fā)生在同事熟人之間,不屬極端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而且,證人李某方在張某杰妻子蘭某萍授意下報警,蘭某萍到現(xiàn)場事后亦報警,使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了被告人,并迅速破案。被告人張某杰家屬的及時報案行為,使得公安機關及時破案,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有利于社會,可作為對被告人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考慮。張某杰在二審期間提出;愿意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以減輕其罪責,其妻子蘭某萍在生活極其困難的情況下用其妹的房子作抵押借3萬元,連同其母的2萬元養(yǎng)老金,一共籌得5萬元交至二審法院,也可作為對被告人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綜上,本案被告人因為生活瑣事一時沖動而實施的殺人行為,與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兇殺人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不可等同,考慮到家屬及時報案及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等因素,從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出發(fā),對其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