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證人身份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能否成立立功
一、裁判規(guī)則
立功的構成中,需要立功者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如果行為人并非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是以證人身份實施的立功行為,因為行為人缺乏立功的心里,所以不成立立功。
二、規(guī)則理解
《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釋》對立功的規(guī)定是,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蛾P于自首和立功的意見》又對此規(guī)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將以下四種情況認定為立功:(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的。以上四種情形只是從立功的客觀方面來規(guī)定,構成立功,還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立功的意愿。
具體來說,需要行為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到案,并且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從而使自己得以從寬處罰的心里。反之,如果行為人是以“證人”身份,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立功。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立功心里,最主要的標準是時間標準,行為人如果是在到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此時的行為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幫助司法機關,成立立功是沒有疑問的。
三、指導案例
2014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某、李某東、吳某德、姜某、楊某軍、黃某賽在寧波市某區(qū)某街道某酒店對面用餐后,李某東、姜某、楊某軍、黃某賽沿某街道某路步行返回住處。李某和吳某德在某酒店門口因故同醉酒的被害人方某(歿年44歲)發(fā)生爭執(zhí)。后李某、吳某德上車沿某路行駛至某街道某商務賓館門口遇見李某東等人。吳某德停車后,李某唆使李某東、姜某、楊某軍、黃某賽去教訓方某。該六人返回至某路180號某羽毛球館門口附近時,吳某德發(fā)現方某即向李某東等人指認。李某東、姜某、黃某賽、楊某軍遂上前對方某拳打腳踢。其間,李某東撿起路邊的磚頭猛擊方某頭部致其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公安機關于同日8時許抓獲被告人姜某、楊某軍、黃某賽,根據調取的視頻監(jiān)控錄像,初步確定共同毆打被害人方某的有四人(另一人即被告人李某東),而案發(fā)前被告人李某與李某東等人一起就餐,遂將李某作為知情人員傳喚至公安機關詢問,李某未供述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實,但提供了李某東在某酒店附近的飯店工作的信息,后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讓李某離開公安機關。同日,公安機關通過調查發(fā)現某酒店附近某香飯店內的一名廚師的體貌特征與監(jiān)控視頻中的一名嫌疑人相似,遂秘密對該飯店進行布控,并將李某帶至該飯店進行指認。李某確認該嫌疑人即是李某東,公安機關將李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東供述了受李某指使毆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遂于同日13時許將李某抓獲歸案。
本案中,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fā)現李某東涉嫌犯罪,但并不了解李某東的具體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根據李某提供的情況,進一步的調查發(fā)現該單位一名廚師的外貌特征與監(jiān)控中的李某東比較相似,所以進行布控。此時公安機關尚未確認此人就是李某東,也沒有控制李某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辨認出李某東,公安機關得以抓獲李某東。因為李某的指認,公安機關得以順利抓獲李某東,公安機關能夠抓獲李某東,李某在其中發(fā)揮了實質作用。但是,李某協(xié)助抓獲李某東并不是在到案后,且也未向公安機關表明自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是以證人身份協(xié)助抓獲李某東,未體現將功贖過的意愿,所以不能認定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