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行為方式和法律意見
【案情】
公訴機關: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宋某1、宋某2、孟某、郭某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1在亳州市高新區(qū)已經(jīng)通車使用的魏武大道、合歡路等路段盜竊鋪設在道路雨水篦子92個、污水井蓋8套,后伙同被告人宋某2在高新區(qū)已經(jīng)通車使用魏武大道、合歡路、茴香路等道路上的雨水篦子121個,污水井蓋6套,共計盜竊雨水篦子213個,污水井蓋14套。經(jīng)鑒定涉案的雨水篦子、污水井蓋價值28206元。其中被告人宋某2涉案金額為1527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1的家人將上述28206元退賠給亳州市國禎排水設施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人孟某、郭某金明知宋某1、宋某2銷售的雨水篦子、污水井蓋系違法所得,仍予以0.8元每公斤的價格予以收購。其中,孟某在收購雨水篦子后,又繼續(xù)兩次為宋某1、宋某2實施盜竊提供電動三輪車,幫助宋某1、宋某2盜竊雨水篦子、污水井蓋。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1歸案后協(xié)助抓獲其他三名被告人,系立功。被告人宋某1獲利3000元,被告人宋某2獲利1600元,被告人孟某、郭某金共同獲利3000元。
上述事實,由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
(2)入所健康體檢表證明各被告人的身體健康情況。
(3)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歸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宋某1、宋某2、孟某、郭某金的基本情況、無犯罪前科、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宋某1、宋某2抓獲歸案;2020年1月7日0時被告人孟某、郭某金被抓獲歸案。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
(5)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及視聽資料說明書。
(6)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
(7)收據(jù)證明:宋某1的家人賠償受害方損失人民幣28206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孟某證言證明,其是亳州國禎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巡查員。2020年1月3日11時許,他在高新開發(fā)區(qū)在日常巡查路段時發(fā)現(xiàn)亳蕪大道與湯王大道交叉路口至亳蕪大道與漆園路交叉路口被盜雨水篦子13個、井蓋3個,亳蕪大道與漆園路交叉路口至亳蕪大道與藥王路交又口被盜雨水篦子13個。菁華路與合歡路交口東北角北20米被盜井蓋2個。雨水篦子共丟失了213個,井蓋共丟失了14個。一套井蓋的價格328元,規(guī)格700x800型號是7000400,一套雨水篦子的價格是250元,規(guī)格是380x680。
(2)證人黃某證言證明,其是亳州國禎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巡查員。2020年2月18日2時許,其在亳州市高新區(qū)湯王大道巡查時,發(fā)現(xiàn)湯王大道與亳蕪大道交口北側(cè)約100米湯王大道東側(cè)的人行道上丟失兩個污水井蓋。被盜污水井蓋是黑色鑄鐵,圓形,有底座,上面帶有“污”字。2月19日下午2時許,他在亳州市高新區(qū)京九西路巡查時,發(fā)現(xiàn)京九西路酒城大道至苗香路段丟失了六個污水井蓋(含底座)。每個污水井蓋購買價格是300多元,加上人工安裝得400元。
(3)證人劉某證言證明,她收購過井蓋子和井篦子兩次,這兩次都是同一家人賣給她的,是夫妻兩個人一塊來賣的。這兩個人叫啥她不清楚,他們經(jīng)常上她旁邊送廢舊塑料,大概在2、3個月之前這兩人問她廢鐵啥價格,她說廢鐵1.1元,他們問過之后沒多久就給她送過幾次廢鐵,之后大概有兩個月左右就沒有再來過。大概在10幾天之前,他們兩個又給她送了5、6次廢鐵,我印象中送了兩次鐵柵欄,兩次井蓋子和井篦子,還有一次還是兩次鋼筋她記不清楚了。因為都是最近這10幾天送的,具體哪次送的啥我記不清楚了。他們每次都是騎著一個綠顏色的電動三輪車送過來的。兩次送的總共大概有2000多斤(具體多少記不清了),一斤是1.1元,價格是2000多塊錢(具體金額記不清了),她都是現(xiàn)金支付給他的。井蓋子直徑大概在80公分左右的圓形蓋子,井篦子就說長約50公分,寬約20公分條狀之間有間隔的長方形鐵質(zhì)篦子,就是道路上常見的井蓋子和井篦子。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宋某1供述證明,從2019年11月份的時候,他先后五次在亳州市經(jīng)開區(qū)的合歡路自東向西偷的井篦子,每次都是賣了四百多元,共賣了2000多元,都賣給了老郭(郭某金),每次都是老郭的媳婦給的他現(xiàn)金,他偷東西騎的是黃色電瓶三輪車。后面的三次是他和他侄子宋某2一起偷的井蓋子,主要盜竊的是魏武大道自南向北方向,還在合歡路偷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在亳蕪大道上面。后面三次偷的也都是賣給了老郭,他和他侄子偷的前兩次每次賣了一千二百多元錢,他們每人分了六百多,最后一次賣的比較少只有五百多元錢,都是老郭媳婦給他的現(xiàn)金。期間,由于他的電動三車沒有電了,他向老郭媳婦借過兩次電動車。他被抓獲后帶著公安人員去抓的宋某2、孟某和老郭。
(2)被告人宋某2的供述證明,大約2019年12月26日,宋某1騎著銀白色電動三輪車拉著他在亳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先后六次偷路邊雨水管子(其中一次是圓形井蓋)。第一次在魏武大道路兩側(cè),他們倆總共偷了大約27個雨水篦子??偣操u了650元,那個女的給宋某1650元現(xiàn)金,宋某1分給我300元。第二次宋某1帶他到合歡路偷了23個雨水管子。第三次他和宋某1在合歡路南面一條路上大約偷了17塊雨水篦子。第四次,他和宋某1在京九西路上偷了6個圓形井蓋。第五次他和宋某1也是在合歡路總共偷了了22塊,雨水管子。第六次也是在合歡路南側(cè)路上他和宋某1總共偷了32塊雨水篦子。偷雨水管子前,宋某1跟他說能賣8毛錢一斤,偷完后都是宋某1聯(lián)系趙橋鄉(xiāng)小趙收廢品的老板,他和宋某1總共去賣過6次雨水篦子,其中每次都有個女老板在場,他印象中有兩次男老板在場。收廢品的一男一女應該是夫妻倆。公安機關抓他的時候,宋某1一起來的。
(3)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證明,老宋向她出售了三次井篦子和井蓋,第一次是時間久了,大概是2019年12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晚上十一點左右,老宋打她老公郭某金的電話,電話是她接的,老宋說開門,他來賣鐵來,她就把門打開了,發(fā)現(xiàn)老宋是騎著一輛黃色的電動三輪車來的,賣的是馬路上下水道用的井篦子,當時她是按照8毛錢一斤的價格收的,具體多少個她記不清了,她給了老宋600多元,是現(xiàn)金支付的,那次收了多少斤她記不清了。第二次是2020年陽歷年左右,凌晨三點左右,老宋給她打電話說他在廢品收購站門口,起來開門,她把門打開后,老宋帶著一個人,她問老宋這個人誰,老宋說這個人是他一個莊的,她就問老宋他這干這(賣井篦子和客井蓋)咋還帶個人,這事不能讓別人知道,這是違法的,下次別弄了,老宋說沒事,是他一個莊的,放心。這次有井篦子和井蓋子,也是8毛錢一斤的價格收的,她給了老宋670元左右的現(xiàn)金。第三次是距離今天三四天的時間,這場雨前面,凌晨一點左右,老宋給郭某金打電話她接的,叫起來開門,他要賣鐵,她就在電話里問他又拉的啥,老宋說:“你問拉的啥弄啥”,然后她就給他開門了,她開門后老宋還是和第二次那個人一起來的,老宋拉的又是井篦子和井蓋,她給他過了磅之后,給了老宋850元左右現(xiàn)金,這一次也是8毛錢一斤收的,具體多少斤她記不住。她總共收了老宋和那個男的2000多塊錢的井篦子和井蓋,她沒有記賬。她三次收的井篦子和井蓋都賣給宋紅旗(音)的廢品收購站了,就是第三次晚上收的,收過后老宋和那個男子幫她裝的車子,第二天白天她把電瓶車用布遮起來自己去賣的。宋紅旗的廢品收購站在湯王大道與月季路交叉口往東去路北邊,沒有名字,當時她賣這些東西的時候宋紅旗的媳婦在(她天天去賣廢品,知道那個女的和宋紅旗是一家的),她總共賣給宋紅旗媳婦一噸多,一塊一一斤,總價三千多塊錢,廢鐵的市場價就是一塊一一斤。
她記得老宋借過她兩次電瓶三輪車,都是夜里面來借的,晚上10點鐘到2點之間借的,但具體哪一天借的她記不清了,她記得老宋借她那輛小點的銀白色電瓶三輪車說他的電瓶車沒有電了,借她那輛大點的綠色電瓶三輪車說他的電瓶車有點問題。借那輛小點的銀白色的電瓶三輪車是老宋自己來借的,借那輛大點的綠色電瓶三輪車是他和另外一個男的一塊兒來借的。公安機關抓她的時候,宋某1一起來的。
(4)被告人郭某金的供述證明,他見到老宋白天到他家賣過3次井蓋子,老宋自己一個人,老宋賣給他家的井蓋子都是圓的,每次賣一個給他家,都是他家屬收的,都是按斤收的,每個多少錢他不知道。夜里面也來過,因為老宋有時候夜里給他家屬打過電話,他記得好像是賣過3次,但是都是他家屬孟某下去開門,多少斤多少錢也是他家屬孟某談的,具體收了多少斤,多少錢收的他不了解。井蓋子是圓形的,直徑大概在80公分左右,井篦子是長方形的,長約50公分,寬約20公分,中間有間隔用于排水。就是路面上常見的井蓋子和井篦子。他和他家屬都是每天早上9點鐘左右騎著綠色的電動三輪車把這些井蓋子和井篦子分兩次賣給亳州市亳藝園區(qū)里面一家專門收廢鐵的人了,老板姓宋。但是基本上都是老板的家屬具體負責收,這邊也是他家屬具體跟她談價格啥的,賣了多少錢他記不清了,他家屬比較清楚。當時不僅賣過井蓋子和井管篦子,還賣過幾次鐵柵欄和廢鐵。他家有三輛電動三輪車,有一輛他經(jīng)常騎的綠色的電動三輪車,有一輛銀白色的電動三輪車,還有一輛黑色的電動三輪車(他兒子上班用的)。他沒有把車子借給老宋用過,他家屬借沒借她不清楚,就是借也是夜里老宋來借的,因為白天他們還得用。
4.鑒定意見
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亳譙價認定[2019]6號,證明被盜的雨水篦子、污水井蓋的總價值28206元。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圖:中心現(xiàn)場一位于亳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合歡路與湯王大道交義路口至合歡路與建安路交叉路口。魏武大道與槐花路交叉路口至魏武大道與月季路交叉路口、茴香路與魏武大道交叉路口至荷香路與希夷大道交叉路口,菁華路與槐花路交叉路口至菁華路與酒城大道交叉路口,魏武大道與茴香路交叉路口至魏武大道與月季交叉路口,仙翁路與茴香路交叉路口至仙翁路與月季路交叉路口。經(jīng)勘查,原放在亳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下水道里的井蓋、雨水管子被盜竊案,在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可疑物證,無法進行固定拍照。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未發(fā)現(xiàn)可疑痕跡。中心現(xiàn)場二位于亳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亳蕪大道與湯王大道交叉口至亳蕪大道與漆園路交叉口,亳蕪大道與漆園路交叉口至亳蕪大道與藥王大道交又口。經(jīng)勘查,原放在亳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下水道里的井蓋、雨水管子被盜竊案,在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可疑物證,無法進行固定拍照,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未發(fā)現(xiàn)可疑痕跡。
(2)辨認筆錄:宋某2、宋某1辨認郭某金、孟某;劉某辨認郭某金、孟某;翟良偉辨認出完顏子卿;完顏子卿辨認出翟良偉。宋某1、宋某2辨認作案現(xiàn)場照片及視頻;
6.視聽資料2019年12月15日宋某1作案視頻。
【審判】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宋某2、孟某破壞交通設施,足以使機動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宋某2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郭某金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1、宋某2、孟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孟某為犯罪提供工具,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為抓獲同案犯提供協(xié)助,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宋某2、郭某金、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將違法所得退出,可酌情從輕處罰。四辯護人提出的與此相關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宋某1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宋某2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孟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郭某金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評析】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1、宋某2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1)宋某1和宋某2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2)宋某1、宋某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城區(qū)主要道路盜竊雨水篦子和污水井蓋,足以導致過往的車輛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
(3)宋某1和宋某2作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主體適格。
(4)宋某1和宋某2 在盜竊雨水篦子和污水井蓋的時候,明知這種行為會導致車輛會發(fā)生傾覆和毀壞的危險,顯然二人主觀上對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屬于犯罪故意。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1和宋某2分別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和三年兩個月可以說是適當?shù)摹?
宋某1 和宋某2 因為盜竊雨水篦子和污水井蓋,給道路上的車輛造成了危險。但二人的行為,最后并沒有導致車輛損壞或行人受傷的結果,即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對二人的量刑區(qū)間應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二人不存在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所以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區(qū)間內(nèi)量刑。
如果因為二人盜竊雨水篦子和污水井蓋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了過往的車輛發(fā)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并且有乘車人受傷或者死亡,則二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適用的量刑應該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常見犯罪方式
經(jīng)過檢索近三年的裁判文書,可以發(fā)現(xiàn),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常見行為方式主要有:盜竊公路上的雨水篦子和污水井蓋、破壞鐵路的鐵軌或者盜竊鐵路的電線、破壞河道中的航標、破壞機場中的電線和航向燈、破壞高速公路的護欄等等。
【法律意見】
破壞交通設施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經(jīng)過法律檢索近三年的裁判文書發(fā)現(xiàn),此罪適用緩刑的概率非常低,所以在犯罪行為完成后,按照如下的步驟,爭取將損害降到最低。
1、犯罪行為完成后,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并努力獲得被害方的諒解。
2、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對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如果是被動歸案,到岸后要如實供述自己的所為,對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4、如果是共同犯罪,其他的同案犯還沒有到案的,積極協(xié)助辦案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爭取立功。對于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偵查和起訴期間被季亞德,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的,可減少基準性的10%以下。
6、在開庭前,有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利于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