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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曉偉律師

          陳曉偉

          律師
          服務地區(qū):北京-北京

          擅長:刑事案件

          套路貸案件的常見方式及罪名認定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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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套路貸”是指通過簽訂虛高借款協(xié)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zhuǎn)單平賬等方式,采用欺騙、脅迫、滋擾、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對于此類案件的定性,一般應以侵財類犯罪來認定。其中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詐騙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對于以犯罪集團形式實施“套路貸”犯罪的,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參與人員,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

          【案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某興市某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朱某某、張某某。

          某興市某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2017年9月加入)、包某某結伙唐某某(另案處理),在鹽縣武原街道花城小區(qū)開設“勝天典當”,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以出借高利貸為名,乘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以家訪費、押金、手續(xù)費等扣款名目減少本金支出,以利息、保證金等項目虛增借條金額,誘使借款人簽訂借款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并制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為促使借款人違約,設置不允許向他人借款等不合理違約條款,在借款人還款過程中以還款超時、另有外債等理由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并以通知家人、扣車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額違約金或者按照借條金額一次性還款,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即通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強行轉(zhuǎn)單平賬,由此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在何某勤借款1.5萬元的情況下,扣除相應費用后實際給付對方9800元,并誘使對方簽署1.5萬元的借款合同。同月28日接受被害人何某勤還款13500元,從中非法獲利3700元。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事中加入)、包某某結伙唐某某,在蔣某某借款9萬元的情況下,扣除相應費用后實際給付對方82100元,并誘使對方簽署13萬元的借款合同。至同年12月,共接受被害人蔣某某還款109460元及支付違約金2萬元,從中非法獲利47360元。

          3.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結伙唐某某、朱某某,在吳某借款4萬元的情況下,扣除相應費用后實際給付對方35180元,并誘使對方簽署借款總額為6.6萬元的借款合同2份。后吳某還款2000元,支付違約金1.6萬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經(jīng)事先通謀后,以扣車、到家里攤牌、要辛苦費等為要挾,迫使被害人吳某向張某借款11萬元(實得9萬元),并將其中8.9萬元用于歸還上述債務及支付介紹費。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賀某某、黃某某結伙唐某某、朱某某詐騙得款71820元;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敲詐勒索得款7182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作為介紹人從中分得好處費1萬元。

          其余犯罪事實略。

          【審判】

          某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套路貸”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被告人朱某某、張某鋒等人采用“套路貸”的形式詐騙他人錢財。其中,周某某、賀某某、包某某、黃某某的詐騙數(shù)額均屬巨大,朱某某、張某鋒、徐某杰詐騙數(shù)額均屬較大。另,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他人現(xiàn)金71820元,數(shù)額較大。綜上,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張某鋒、徐某杰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周某某、朱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周某某、朱某某分別犯二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5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2)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2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3.2萬元。(3)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賀某某犯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鋒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深入發(fā)展,民間借貸日趨活躍,為企業(yè)和個人融資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套路貸”這種新型犯罪。在校園貸、車貸、房貸等貸款過程中,一些不法分子誘騙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條款,偽造虛假的銀行資金走賬流水,扣押被害人的物權證書,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通過轉(zhuǎn)單平賬惡意壘高被害人借款金額,軟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高額虛假債務,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日益猖獗。此類犯罪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而且隱藏在背后的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此外還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破壞了司法公信力,需要采用刑罰手段予以規(guī)制。然而,作為一種新型的犯罪現(xiàn)象,“套路貸”并沒有法定的概念,容易與民間高利貸行為發(fā)生混淆。而且,“套路貸”案件包括多種行為方式,可能觸犯多個罪名。這就需要對此類案件的行為方式有所了解,并根據(jù)案件涉及的具體行為選擇罪名適用。

          一、司法實踐中“套路貸”案件的常見行為方式

          第一步: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以“無抵押貸款、低息貸款、快速放款”等降低放款門檻的字眼吸引借款人,當借方無法通過正規(guī)渠道貸款但又急需周轉(zhuǎn)資金時,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行業(yè)規(guī)矩或者收取違約金、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等相關手續(xù)費用的名目,與借方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使得被害人實際到手的借款僅僅是扣除上述費用之后的余額。合同簽訂后,犯罪嫌疑人會將虛高的借款金額轉(zhuǎn)入被害人銀行賬戶,但隨即要求被害人立即提現(xiàn),把多余的部分當場返還,通過制造銀行資金流水痕跡,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jù),為后期提起虛假訴訟做好準備。

          第二步:“套路貸”犯罪為實現(xiàn)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希望借款人按時還款,而通常會以拒接電話、“玩失蹤”等方式,故意使借款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nèi)還款而“被違約”。當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貸款以及高額違約金時,犯罪嫌疑人會進一步通過“轉(zhuǎn)單平賬”壘高借款金額。即由另一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個人替被害人償還第一家公司的債務,借款人再與其簽訂更高金額的借款合同,通過層層轉(zhuǎn)單平賬,以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第三步:當借款人借款金額累計到一定程度時,犯罪嫌疑人會窮盡一切辦法誘騙借款人簽署房產(chǎn)或汽車抵押合同緩解還款壓力,之后帶著借貸人到公證處對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進行公證,拿到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第四步:當虛假債務累計到一定的數(shù)額,達到犯罪嫌疑人的預期目標或者抵押房產(chǎn)、車等價值數(shù)額,犯罪嫌疑人開始采取各種方式催債,既包括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亦包括語言威協(xié)、電話轟炸、堵鑰匙孔、潑油漆、撬房門、尾隨跟蹤等軟暴力方法?;蛘呦蚍ㄔ禾岢鎏摷僭V訟,因為犯罪分子保存了完整的借款證據(jù)材料,往往能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從而迫使借款人按照虛高合同還款。至此,犯罪嫌疑人完成“套路貸”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非法取得被害人房產(chǎn)、汽車或者其它財產(chǎn)。 本案即是如此,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開設“勝天典當”,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各被告人并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貸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chǎn)之實,不屬于民間借貸,而屬于典型的“套路貸”。

          二、“套路貸”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只是一個形象的說法,刑法上并沒有這樣一個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tǒng)稱。此類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多種多樣,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等。在辦案過程中,應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根據(jù)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選擇罪名適用。對于犯罪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chǎn)為目的的,一般應以刑法第五章中的侵財類犯罪來認定。具體來說,包括兩種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被害人依約定交付資金的,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從整體上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chǎn)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犯罪行為人在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時,往往是以預扣利息、收取各種費用、走銀行流水等方式,使得被害人實際借到的金額少于合同金額,一開始欺騙被害人只需歸還實際借到的金額即可。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在索要債務時,卻要求被害人依照合同上的金額還本付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還本付息,犯罪嫌疑人由此獲得財物的,成立詐騙罪。

          2.犯罪嫌疑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合同到期后如果被害人拒絕按照合同金額還本付息,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在觸犯詐騙罪的同時還觸犯了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罪名,需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之前簽訂的虛假借款協(xié)議、制造銀行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獲得所謂證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害人按照合同金額還本付息的,是典型的三角詐騙,應認定為詐騙罪。該行為同時還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二者之間成立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采用脅迫手段,使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產(chǎn)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各種理由扣押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被迫滿足犯罪嫌疑人要求,交付財物并贖回被扣押財物的,同樣應當以敲詐勒索罪來認定,而且在認定犯罪金額時應當以被害人交付的財物計算,無需扣除貸款本息部分,因為被害人是基于自身財物被扣,為贖回財物交付的款項,而不是正常的歸還貸款。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從被害人處當場強行拿走財物用以折抵所謂的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的,則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套路貸”案件的實施需要環(huán)環(huán)相扣,將被害人引入到預設的圈套中來,通常需要采取團伙作案的方式,這就涉及共同犯罪的問題。一方面,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jīng)形成犯罪集團的,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另一方面,對于僅參與“套路貸”部分環(huán)節(jié)的人員,如果其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仍然協(xié)助參與其中某個或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jīng)歷、行為次數(shù)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因“套路貸”犯罪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guī)避調(diào)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如果部分參與人員確實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而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逐步演化發(fā)展成主要成員基本固定,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的犯罪組織,雖然沒有明確的綱領、章程和具體的分工、利益分配等文件,但該組織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自然形成了分工、配合、利益分配等默契關系,已經(jīng)符合刑法意義上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征,應認定為犯罪集團;在該集團的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周某某對整個犯罪集團的形成具有糾集作用,對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具有一定支配力,并且具體參與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應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系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應當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盡管只參與了后序平賬環(huán)節(jié),但其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活動仍積極參與其中,而后序平賬環(huán)節(jié)又對詐騙結果的直接發(fā)生具有重要意義,推動了整個詐騙行為的完成,不屬于從犯。關于本案的罪名認定問題,被告人周某某、賀某某、黃某某、包某某,結伙被告人朱某某、張某鋒等人采用“套路貸”的形式詐騙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另,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在部分犯罪中,還以扣車、到家里攤牌、要辛苦費等為要挾,迫使被害人向他人借款償還所謂的債務,其行為還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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