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 犯的成立條件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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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2、主體條件:前罪犯罪主體事實犯罪行為時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
2、刑罰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zhí)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問題。
二、特別累犯
1、罪名要求:前罪和后罪都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主觀要件:前罪和后罪是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都可以。
3、主體條件:沒有必須滿十八周歲的限制。
4、刑罰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都可以。
5、時間條件:前罪和后罪沒有時間間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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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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