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有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法律援助的特點
(一)法律援助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二)如果被告人的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與法律援助沖突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尤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三)法律援助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訴訟過程。
(四)法律援助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
一、法律援助的類別
(一)依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依職權通知法律援助:在具備法定情形時,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通知具有強制性,一旦具備了法定情形,法律援助機構接到通知后應及時指派律師。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應當通知法律援助的對象:盲聾啞人、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未成年人、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只有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死刑復核案件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緩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的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二)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辯護的對象: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有必要指派律師辯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