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程序之速裁程序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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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是指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法律又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處理。
1、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2、禁止適用速裁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6)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7)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3、期限: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nèi)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4、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4)案件疑難、復雜或者對適用法律有重大爭議的;(5)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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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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