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概述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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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審判原則
1、應(yīng)該不公開審判審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被告人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案件。當(dāng)事人提出的卻屬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審理:被告人開庭審理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與審理案件無關(guān)的人員不得旁聽。宣判公開,評議一律秘密進(jìn)行。
二、審判組織
1、獨(dú)任庭:只適用于基層法院的簡易程序。
2、合議庭: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程序由審判人員3人或者由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工3人或者7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應(yīng)由審判員 3 人至 7 人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 3 人或 7 人組成合議庭;最高法院的一審,應(yīng)由審判員 3 人至 7 人組成合議庭;二審由審判員 3 人或者 5 人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死刑復(fù)核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
三、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主要為:擬判處死刑的、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的、人間檢察院抗訴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提交審判委員討論案件的程序: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最后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決定,合議庭應(yīng)當(dāng)執(zhí)行。合議庭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f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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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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