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案、立案、不立案與撤案
受案、立案、不立案與撤案的關系可以表示為:受案之后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立案。立案之后發(fā)現符合撤案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撤案。
受案指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或者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對接受的案件發(fā)現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fā)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經過審查后,有犯罪線索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立案。如果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應該立案,公安機關應當說明立案的理由,理由成立的,可以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撤案。
不立案是公安機關在接收案件材料后進行初查,經調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立案,并向舉報人、控告人或者行政機關送達不立案通知書。舉報人、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的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分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處理:具有不予追究的法定情形,及時答復投訴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告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控告;公安機關還沒有做出決定地,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經檢察長批準,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成立,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立案。
撤案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發(fā)現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撤案,其中情況主要由: 沒有犯罪事實;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犯罪嫌疑人死亡;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撤案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查封、扣押的財物立即解除。發(fā)現新的線索可以再次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