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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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適用緩刑嗎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2-08-08 瀏覽量:0
一、累犯可以適用緩刑嗎
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ㄒ唬τ诶鄯副仨殢闹靥幜P。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ǘ闹靥幜P,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边@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ㄈ闹靥幜P,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像是這種假釋期滿發現新罪,和漏罪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新罪的話,說明當事人是在服刑期滿以后又繼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而且鑒于假時期已經滿了,這種時候就按照正常的偵辦流程來處理就行了。對新發現的罪行,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
二、累犯被判了緩刑合法嗎
累犯可以判緩刑,但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缸锓肿颖慌刑幘幸刍蛘?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ǘ└鶕缸锓肿拥姆缸锴楣澓突谧锉憩F,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ㄈ┓缸锓肿硬皇抢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三、累犯具有哪些特征
?。ㄒ唬┦且环N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
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ǘ┦且环N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F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ㄈ┦且环N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