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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疫病豬公益訴訟案在新疆伊犁宣判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2-02-14 瀏覽量:0
一涉疫病豬公益訴訟案在新疆伊犁宣判
某屠宰場和4名自然人被判連帶賠償54萬余元并賠禮道歉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書林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一起涉疫病豬公益訴訟案。判決被告冉某、伊寧市某屠宰場、韓某、吳某、朱某連帶支付賠償金并共同在伊犁州當?shù)孛襟w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冉某在伊寧市養(yǎng)殖生豬256頭,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21日,其所飼養(yǎng)的生豬產生尖叫、皮膚發(fā)白、氣喘、高燒等涉疫癥狀,陸續(xù)死亡240頭。冉某與伊寧市某屠宰場收購員朱某對此瞞報、不報,并將發(fā)病、死亡的生豬進行屠宰后與正常豬肉混合販運、銷售。屠宰場以及實際經營人韓某、吳某在采血檢驗中弄虛作假,將一次性提取的豬血分別用于不同生豬的檢驗,違法取得屠宰生豬的檢疫合格證。
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動物疾病控制與診斷中心檢驗鑒定,冉某飼養(yǎng)的生豬及其銷售的生豬豬肉豬瘟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陽性。
伊寧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以冉某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5萬元。
隨后,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將冉某、伊寧市某屠宰場、韓某、吳某、朱某訴諸新疆高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冉某、伊寧市某屠宰場、韓某、吳某、朱某實施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涉疫豬肉流入市場的損害后果,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冉某、伊寧市某屠宰場、韓某、吳某、朱某連帶支付賠償金548745元,并共同在伊犁州當?shù)孛襟w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大事,也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我國在食品安全執(zhí)法和司法領域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即最嚴謹?shù)臉藴?、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北景钢?,被告冉某、伊寧市某屠宰場、韓某、吳某、朱某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