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的定罪量刑
來源:許席祿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8-26
人瀏覽
一、定罪量刑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定罪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jù)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以上內(nèi)容由許席祿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許席祿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