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追訴起點、定罪量刑標準
一、定罪量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立案追訴起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定罪量刑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jié)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