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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結婚,彩禮能要回來嗎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26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彩禮,是一方當事人依據地方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財物。孫某和田某是初中同學,2019年2月,雙方確立戀愛關系。2019年11月,經檢查發現田某已懷孕。2019年12月29日,雙方舉辦訂婚儀式。2019年12月30日,孫某經家人向田某轉賬131400元。2020年4月,孫某為田某購買鉆戒和蘋果筆記本電腦。2020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2020年7月,雙方之女出生,但雙方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發生矛盾。現孫某提起訴訟,要求田某返還彩禮131400元、購買筆記本電腦和鉆戒費用及其他轉賬。田某辯稱,雙方存在戀愛同居關系且育有一女,孫某及其父母給付131400元系給孩子的撫養費,其他轉賬及物品屬于一般贈與,不同意返還。近年來,高價彩禮、“閃婚閃離”現象多有發生,彩禮能否返還隨之成為糾紛爭議焦點。那么,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孫某主張的131400元的性質,從孫某及其父母的收入來看,131400元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大額金錢,該款由孫某的家人向田某轉賬;從給付時間來看,該款在孫某和田某舉辦訂婚儀式的次日給付。雙方舉辦訂婚儀式,應屬婚約行為,孫某家人給付田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約的穩定性,符合彩禮的性質。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田某應予返還??紤]到雙方在舉辦訂婚儀式后,舉行了婚禮并生育一女,故田某對該筆款項不應全部返還。綜合孫某及其父母給田某轉賬的總額及其收入等情況,法院酌定田某返還孫某8萬元。對于蘋果筆記本電腦、鉆戒及孫某給付田某除131400元以外的其他款項,鑒于田某亦有給孫某的轉賬,且雙方在戀愛關系中亦有消費,可認定為戀愛關系中的贈與,故對孫某返還該部分款項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涉彩禮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例如,《規定》第六條表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前提下,以彩禮返還為原則,但亦應將雙方實際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從而實現類案裁判的相對統一。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131400元的給付主體、時間、方式、目的和金額以及田某作為母親的法定撫養義務,認定該筆款項的性質系彩禮,未予采信田某關于該款項系孫某父母給付孩子撫養費的主張。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雙方戀愛同居時間較短,未有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田某育有一女等情況,判決田某返還給孫某部分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同時,法院結合戀愛關系的特點,對孫某給付田某的其他款項和物品認定為贈與,有效區分了彩禮和普通贈與,妥善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法官提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思想觀念的變遷,彩禮攀比之風一度蔓延,使彩禮偏離了其“禮”的初衷,而向“財”的方向傾斜,不僅成為了家庭矛盾的導火索,還導致了不良的社會風氣。近三年來,中央大力整治高額彩禮問題,穩步推進移風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設,已有顯著成效。為避免彩禮的內涵與功能發生異化,法官提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彩禮固然具備一定的社會屬性,但不應以彩禮的高低作為是否締結婚姻的前提條件,更不能借婚姻索取財物,將高額彩禮作為嫁娶的籌碼。厘清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戀愛期間,情侶間互贈小額財物較為常見,對于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或者為增進感情、維系戀愛的日常消費支出不應視為彩禮,其乃純粹贈與,雙方關系結束后一般不可要求返還。



          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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