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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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么區別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23 瀏覽量:0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經濟補償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離婚時,一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需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睹穹ǖ洹返?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實、相互關愛,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依法履行義務?;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勢必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使對方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因此,有必要使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為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通過對比可見,“離婚經濟補償”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前者是對家庭照顧較多獲得所獲得的補償,后者是一方婚內有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