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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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財產屬于誰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21 瀏覽量:0
二婚婚前財產屬于誰
《民法典》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對財產又明確的約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財產是屬于個人獨有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再婚的男方和女方來說,男方再婚前的財產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參與過對該財產的出資或還貸,或者雙方對該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等等),否則,女方通常對該財產不享有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于民法典的財產分割問題: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下會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