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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沒結成,改口費該退嗎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8 瀏覽量:298

          雙方當事人訂立婚約后,最終未能順利結婚,訂婚時給付的“改口費”可否認定為彩禮,是否應該退還?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2月25日,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王某父母給予李某禮金128000元及“改口費”20000元。后二人同居生活。同年6月底,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而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就禮金的返還達成和解,李某退還了王某禮金76800元。然而,雙方對于“改口費”產生爭議,王某認為“改口費”系締結婚姻的贈與,現雙方分手,理應返還;李某則認為“改口儀式”已經完成,“改口費”應屬于其個人財產,無需退還。遂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改口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當前我國法律未就“改口費”予以明確規定,故應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本案中,王某與李某訂婚當日,王某父母單方給予李某“改口費”20000元,結合訂婚時的風俗,該筆款項的性質應等同于彩禮?,F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締結婚姻,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改口費”的主張應予支持??紤]到雙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還王某“改口費”12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在男女訂婚過程中,除了彩禮,還有眾多“巧立名目”的贈與,諸如“見面禮”“改口費”等,這些贈與是否屬于彩禮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難點。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可以看出,彩禮的限定詞是“按照習俗給付”,那么“改口費”能否認定為彩禮,應考慮當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及給付標準,同時結合給付時間、方式和財物價值等事實來認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涉彩禮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財物價值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案件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給予“改口費”是訂婚儀式中的一個環節,是男方父母對女方表達承認和接納的一種方式,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且本案中“改口費”系單方給付,數額較大,具備彩禮的習俗性、給付性和金額性等特征,應屬彩禮范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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