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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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7 瀏覽量:0
以案釋法
案例一 李某與前夫離婚,婚生子小張由李某撫養,后來李某認識了王某,兩人經戀愛后結婚,小張跟隨李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兩人共同將小張養大成人,小張大學畢業后順利參加工作,收入穩定。2018年,小張的母親李某因病去世。從此之后,小張很少回家看望繼父王某。王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沒有生活來源,生活較為困難。小張認為自己的母親已經死亡,自己已經與王某沒有任何關系了,因此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無奈之下,王某將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對自己進行贍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而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關系一致。繼父或者繼母一旦與繼子女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以后,不因生父母先于繼父母死亡而消除。具體到本案,小張與繼父王某長期共同生活,接受了王某的撫養教育,小張與王某之間已經形成繼父子關系,張某對王某負有贍養義務。小張母親的死亡不會造成小張和王某之間權利義務的消滅,現王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張某已成年,有穩定的收入,具有贍養能力,應當承擔對王某的贍養義務。
案例二 張先生與李女士于2001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李女士結婚時就與前夫生育有一子小王,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好景不長,張先生與李女士在生活中發現雙方生活習慣差距過大,經常發生爭吵。2004年,李女士在一次爭吵中負氣出走,至2014年李女士起訴離婚為止,小王一直由張先生撫養,張先生對小王的照顧無微不至,甚至為了小王的學習還賣掉了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借款在縣城買了一套房子供小王上學使用?,F在李女士主張取得小王的撫養權并帶走小王,張先生同意離婚,但其撫養小王多年并不愿意離開小王,小王也不愿意離開繼父跟隨母親生活。那么,張先生能否依法取得小王的撫養權呢?
張先生與李女士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雙方分居多年,依照法律規定應準予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是,小王應由誰來撫養。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他們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之后,就有權取得繼子女的撫養權。就本案而言,張先生對小王已經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且對小王付出了許多心血,李女士則多年出走,母子感情較少,這些年并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小王本身也愿意繼續跟隨繼父生活。因此,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張先生對小王的撫養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官說法
01
小明母親和繼父離婚了,雖然繼父撫養小明長大成人,但在他們離婚后,小明與繼父已經二十多年不聯系,現在繼父身體癱瘓,無法自理,輾轉找到小明,希望小明能給付贍養費,小明是否有贍養繼父的義務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成年繼子女須給付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贍養費用。
02
如何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隨之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的,雙方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但若雙方因為矛盾糾紛導致關系惡化,一致同意解除擬制血親關系的,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或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
03
繼子女在繼承了“后媽”“后爸”遺產后,還可以繼承自己“親爸”“親媽”的遺產嗎?可以。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同樣地,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