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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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為免遭強奸開車撞人,被認定為過失犯罪判緩刑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6 瀏覽量:0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榆區檢刑檢訴刑訴(2019)9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搭伙駕車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馬某某將車駛入榆陽區XX線XX路,欲與白某某發生性關系遭拒。白某某趁馬某某下車往副駕駛繞行之際將車門反鎖,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開車門遭白某某拒絕,馬某某趴在車頭,用木棍、石頭砸車玻璃。白某某將車發動向前行駛,在駛離土路打方向時,致馬某某摔到路邊土坑受傷。經榆林駝城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某損傷程度分別屬重傷二級、輕傷一級。后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馬某某3.7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白某某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在遠離人群的郊外,車內只有男女二人,女子白某某在面對馬某某的不法侵害時趁其下車,反鎖車門,使自己處在一個較為安全的空間內。馬某某用木棍和石頭猛砸車玻璃,一旦玻璃被砸破,打開車門,白某某還是難逃厄運。面對如此現實緊迫的危險,為了保護自己白某某選擇駕駛車輛擺脫馬某某,將馬某某撞到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