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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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多次強奸不滿14周歲養女被判刑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3 瀏覽量:0
經審理查明:被監護人莫某2,女,2008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溆浦縣××鎮××村××組。申請人莫某1與被申請人劉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在溆浦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被申請人劉某某與被監護人莫某2系繼父女關系。被申請人劉某某對被監護人莫某2實施性侵行為,2022年11月29日溆浦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224刑初35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23年11月30日申請人莫某1向本院提交撤銷被申請人劉某某監護人資格申請書,2023年11月30日溆浦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懷溆檢未民支[2023]3號支持起訴書。另查明,2023年5月25日溆浦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224民初1320號民事調解書,申請人莫某1與被申請人劉某某協議離婚。本院認為,2019年2月15日被申請人劉某某因與申請人莫某1登記結婚,依法對被監護人莫某2產生監護權。2023年5月25日申請人莫某1與被申請人劉某某解除婚姻關系,被申請人劉某某與被監護人莫某2的繼父女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劉某某已不再具備擔任莫某2的監護人資格,故申請人莫某1的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莫某1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