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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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后,能不能追回戀愛期間花費的錢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1 瀏覽量:0
法院會如何判決,取決于花的錢是借款還是贈與。
(一)小額贈與,不能要回來。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款項會被認定為贈與:
1.在特殊節日或紀念日轉的錢,比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等;
2.轉賬時明確備注表達愛意的款項;3.可以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比如520、1314等;4.日常消費支出,比如經常會為對方買衣服、買化妝品、買食品等;5.在轉賬有附言,比如最近天涼了加件衣服;最近瘦了好好吃飯;出差回不去,生日跟朋友好好慶祝等,這種通常也不用返還;(二)借的錢,能要回來
談戀愛時,經濟來往都比較頻繁且隨意,款項性質很難認定,因此,一般借錢出去的朋友要承擔比民間借貸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否則可能因為無法認定為借款,而面臨敗訴的風險。(三)給的彩禮,能要回來
戀愛期間,如果你給戀愛對象送房、車、貴重首飾,因為在我們的常識中,情侶一般是在籌備婚禮的前夕準備這些。把這些大件當成日常禮物送的有錢人不是沒有,但比例總歸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