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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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翻車身亡,無監控交警沒法定責,算工傷嗎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1 瀏覽量:0
2019年4月4日18時許,白愁飛向生產線長請假下班,獲得批準。當晚20時許,白愁飛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車輛發生側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2019年4月18日,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因事發路段無有效監控設施及其他視頻資料,無法確定車輛側翻原因,致使該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清,無法進行責任劃分,不能確定白愁飛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告知需補充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相關材料,公司及白愁飛家屬稱因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劃分事故責任,不能補充關于事故責任劃分的相關材料。
第一次工傷認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5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不予認定白愁飛于2019年4月4日20:00許受到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為工傷。
第一次判決:家屬起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被撤銷,法院責令人社局重作
家屬不服該認定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工傷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秉持有利于申請人權益保護的原則作出工傷認定。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1002行初7號行政判決,認定[2019]5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予以撤銷并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處理。
第二次判決:人社局上訴,中院維持原判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中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鄂10行終35號行政判決,認為“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責任劃分的情況下,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沙市區人社局應進行調查核實、查明事實,對職工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程度進行衡量判斷,人社局以交警不能進行事故責任劃分徑行認定白愁飛不能證明其應承擔非主要責任,直接不予認定工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次工傷認定:人社局堅持認為不是工傷
2021年5月31日,公司再次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21年6月1日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分別向交警大隊和市人社局書面去函,要求對白愁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進行劃分和請求予以業務指導,均未得到回復。
2021年7月28日,人社局作出[2021]8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白愁飛在無駕駛證、無第三人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無保險車輛發生側翻導致死亡,應屬自行操作不當行為造成,承擔全部責任,決定不予認定白愁飛2019年4月4日20:00許受到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為工傷。
第三次判決:家屬再次起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再次被法院撤銷
家屬不服,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鄂1002行初109號行政判決書,認為“人社局[2021]8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的主要事實與已被撤銷的[2019]5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基本一致,人社局在無其他新的有效證據證明案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情況下,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案涉交通事故屬白愁飛自行操作不當行為造成,白愁飛承擔全部責任,依據不足”,判決撤銷了[2021]8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對某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第四次判決:人社局再次上訴,中院還是維持原判
人社局不服,再次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鄂10行終21號行政判決,認為“人社局在沒有通過調查核實取得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僅以該《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內容為依據直接認定‘死者白愁飛屬自行操作不當,承擔全部責任’依據不足。在此情形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本著對職工有利的原則,推定白愁飛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次工傷認定:人社局“無奈”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2022年6月20日,人社局根據法院判決重新作出[2022]9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小編注:第71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規定,決定認定白愁飛2019年4月4日20:00許受到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為工傷。
再起波折:公司申請行政復議,《認定工傷決定書》再次被撤銷
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2022]9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決定予以撤銷,并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第四次工傷認定:本著對職工有利的原則,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社局于2022年12月7日重新作出[2022]1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在無有效證據證明白愁飛應承擔事故主要及以上責任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側重于保護職工利益的立法精神,本著對職工有利的原則,決定認定白愁飛2019年4月4日20:00許受到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為工傷。
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這次維持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不服,又申請行政復議,這次復議機關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2022]1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五次判決:公司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法院駁回公司訴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是在公安交通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劃分,人社局經調查后也未獲取其它有效證據能夠證明系白愁飛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如何作出工傷認定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钡谑臈l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工傷保險中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后能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
人社局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經調查后也未獲取其它有效證據能夠證明系白愁飛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法規側重于保護職工利益的立法目的,秉持有利于申請人權益保護的原則作出[2022]1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白愁飛2019年4月4日20:00許受到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為工傷,該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對[2022]1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予以維持,該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六次判決:公司提起上訴,中院作出最終結論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在不存在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人社局直接認定白愁飛為工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人社局答辯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本著對職工有利的原則,作出的[2022]1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的結論意見是正確適當的。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 (2023)鄂10行終123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