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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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說法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如何主張工程價款?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5-08 瀏覽量:0
01案情簡介
原告A與被告一B公司簽訂《X項目涂料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被告一承包的X項目涂料工程中的樣板制作、材料供應等工作,該合同明確約定工程地點、工程范圍、工程量、違約責任等內容。該工程系被告二C公司分包給被告一B公司。
工程完工后,2022年,被告一負責人向原告出具結算單,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43100元,同時,被告一向被告二出具付款委托書,請求支付上述款項。后兩被告一直互相推諉責任,拖延付款時間,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截至起訴之日,兩被告仍未償付上述款項,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02辦案經(jīng)過
我方律師承辦本案后,第一時間與當事人進行了溝通,圍繞當事人的訴求,收集了相應證據(jù)。就本案主體方面,雖合同系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但考慮到C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發(fā)包方,為保證后續(xù)款項的執(zhí)行,我方追加了C公司為本案的被告二;就案涉工程量的問題,我方提交了案涉合同、原告履行合同的證據(jù)、結算單以及原告催促對方付款的相應證據(jù)。
以上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且被告已出具結算單,應視為案涉項目已整體竣工并驗收合格,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
03辦案結果
本案歷經(jīng)兩審,一審法院采納我方觀點,認定案涉合同雖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但原告已完成約定工程量,被告亦出具結算單予以驗收合格,被告理應支付案涉工程款項。后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現(xiàn)案涉款項已得到全部履行。
04法律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