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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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熱點丨駕駛證暫扣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1-30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閔某在橫穿馬路時與楊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的相撞,造成閔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閔某與楊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楊某駕駛證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超分/扣留。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閔某傷情經司法鑒定認定構成九級傷殘,預估后續(xù)醫(yī)療費1.5萬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閔某將楊某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1、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
裁決結果
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在履行完賠償義務后,在賠償范圍內享有向楊某繼續(xù)追償的權利。
觀點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通過簽署電子保單完成車輛投保,并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中投保人簽章處簽字,保險免責條款已用加黑字體做出提示,應認定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并且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本身屬于違法行為,楊某自認其駕駛證已因記滿12分被交警部門暫扣,該情形符合該條免責約定的情況,故保險公司免除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楊某在駕駛證處于違法未處理、超分、扣留狀態(tài)下仍駕駛涉案肇事車輛導致事故發(fā)生,該交通違法行為的性質與駕駛人自始未取得駕駛資格上路行駛的違法程度、危害后果并無實質性差別,從立法本意上講“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暫扣期間”、“計分12分”、“扣留期間”等情形,均應屬于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故楊某的行為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保險公司在其先行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后,依法享有在賠償范圍內向楊某行使追償的權利。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