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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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定性與罪責!
非原創(chuàng)(《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發(fā)布時間:2024-01-23 瀏覽量:0
組織賣淫罪,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而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可以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即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與之關聯(lián)的還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總體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強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控制”包括對賣淫人員的控制和對賣淫活動的控制。限制賣淫人員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賣淫人員與外界進行聯(lián)系,扣押證件、扣留行李、財物等賣淫人員物品,使得賣淫人員不得不持續(xù)賣淫的,屬于對賣淫人員的控制。對賣淫活動進行指揮、安排、調度、指派、賣淫人員對何時賣淫、向何人賣淫、如何收費等賣淫事項無自主決定權的,屬于對賣淫活動的控制。
何為組織賣淫中的“組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shù)多少、規(guī)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者至少需要有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之一聚攏賣淫女,并完成了賣淫交易行為。那么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jié)包含了哪些?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主要包含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的考量: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上是組織賣淫罪的簡要認識,即該罪一般從被告人的獲利、行為、組織的人員構成、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綜合考量量刑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