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曉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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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許曉燕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6-20 瀏覽量:0
結婚不僅是兩個自然人的結合,更是涉及到財產、子女等家庭的方方面面。一般人在夫妻感情深厚的時候,可能沒有過多的去區(qū)分哪些是婚前的財產,哪些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夫妻雙方在使用??梢坏┥婕暗诫x婚,這個問題就特別重要了。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規(guī)定是較為明確的,也符合一般認知。但在現實的各種情況中,很多財產的性質難以根據條文的字面含義直接去判斷,而是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
其中,比較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情形是:一方在婚后出售了自己婚前購買的個人住房,然后又用這筆賣房款重新買了一套房子。那么這套新購置的房產在性質上是屬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仍然屬于出資方的婚前財產呢? 這就需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小律根據江蘇高院民一庭印發(fā)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關于該情況的規(guī)定,整理分析如下:
1、屬于婚前財產的情況: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發(fā)生的形態(tài)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動產本身被認定為出資方的婚前財產,但基于該不動產所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如果購置該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則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無論是根據《婚姻法》,還是之后施行的《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及投資的收益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不動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分割該不動產時,也并非機械的按照均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可以結合出資比例等因素對婚前財產出資方予以多分。
律師分析:
結婚、生子、買房,均屬人生大事,而離婚這一件事就會牽涉到所有。在判斷某項不動產是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時,不能簡單的依據購置的時間是婚后,就籠統的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準確的把握住財產性質,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