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菊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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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有區別嗎?
作者:馬菊鎂律師 發布時間:2024-03-15 瀏覽量:0
肯定有!戀愛贈與發生在戀愛階段,有些尚未談及婚嫁且多為情意表達,而彩禮發生在談婚論嫁的特殊階段具有婚姻締結表示意思,因此雙方不具有締結婚姻表示的消費性饋贈不屬于彩禮范圍,并可結合給付的目的、給付的時間、給付金額的大小等因素進一步判斷。
以下多認定為戀愛贈與而非彩禮:
1、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表情達意贈與對方的財物;
2、交往過程中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
3、特定節日等時點給付對方和家人的禮物禮金;
4、籌辦婚禮中宴請親友的支出費用等等。
區別的意義:
法律后果及適用的裁判規則不同,一般性贈予只要對方接受并辦理完移轉占有或登記手續的,再起訴主張返還通常很難得到法院支持,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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