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一、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具體如下:
1.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超期羈押并事后被證明違法的;
2.逮捕后,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賠償如何申請賠償
刑事賠償申請賠償的流程如下:
1.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2.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后認為申請不符合相關要求,可以不予受理。對于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后認為申請符合相關要求,應當予以受理。在受理之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三、刑事賠償申請賠償需要什么材料
刑事賠償申請賠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請求人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賠償請求人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賠償請求人是受害人本人,需要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則需要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如親屬關系證明等。
2.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需要提交一份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中需要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等內容。申請書需要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3.證明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文書:需要提供證明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文書,如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判決書等。這些文書可以證明賠償請求人受到的損害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的。
4.證明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材料:需要提供證明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材料,如醫療記錄、鑒定結論、尸檢報告等。這些材料可以證明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和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是否合理。
5.證明受害人因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受到財產損害或者損失的材料:需要提供證明受害人因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受到財產損害或者損失的材料,如財產損失清單、鑒定結論等。這些材料可以證明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情況和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是否合理。